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臨時建築臨時占用道路、空地審批和管理辦法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臨時建築臨時占用道路、空地審批和管理辦法》,是1994年9月13日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審核並同日實施的一部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臨時建築臨時占用道路、空地審批和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大連市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潔、交通順暢,根據《大連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大連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城區內的臨時占用道路、空地的審批和管理。
第三條 道路紅線內的臨時建築及臨時占用道路的審批,由市城建局管理,並與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聯合審查同意,經市建委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市城建局辦理收費和有關手續;道路紅線外的臨時建築(不含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築)及臨時占用空地的審批,經市規劃土地局受理審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築物平台、頂層等連體搭建的,須徵得產權單位同意),市建委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市規劃土地局辦理收費和有關審批手續。
第四條 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築,由區城建局受理審查,同意後報市城建局審定並辦理收費和有關手續,同時抄報市建委備案。
第五條 工程施工現場施工環境衛生的管理,由區城建局負責。施工現場搭建臨時建築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占地費總數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臨建保證金。施工現場臨時建築拆除後符合標準的,區城建局全額返還保證金。
第六條 各類集貿市場、停車場、市政公用設施臨時占用道路、空地的審批,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其中各類集貿市場和市政公用設施免收占道(地)費。
第七條 調整現行臨時占道(地)費收取標準(見附表)。
臨時占道(地)費主要用於城市道路、橋樑、防洪、排水、路燈、園林綠化、環境衛生設施等維護建設,以及從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人員辦公經費和業務經費補助等。
第八條 市城建局、市規劃土地局收取的臨時占道(地)費,須按規定按季上交市財政局,並納入市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專款專用,資金分配使用計畫由市建委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政府審批後下達執行。
第九條 收取的臨時占道(地)費,市財政局可按上繳額的3%返還給代收部門做為手續費。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空地的臨時建築(包括在建的臨時建築),使用期滿或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時,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或清返。
第十一條 各級城建、規劃等部門對臨時建築及臨時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審批,必須嚴格把關,從嚴控制,強化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城建、規劃部門,清理違章建築和違法占地,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和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城鄉建築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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