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社會發展局的科技、文化、體育管理職責整合,劃入縣科技文化體育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科技進步的區域管理和協調科技進步工作的職責,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四)加強科技計畫項目的實施、科技成果推廣和技術市場的具體管理職責。
(五)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六)增加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執行科技、文化、體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科技、文化、體育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負責申報各類科技計畫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技術引進和技術發展項目的論證和立項工作。負責本地區科學技術評價活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組織開展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工作,負責科技成果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強化實用技術的推廣套用。指導民營科技企業發展。
(四)負責實施科普工作規劃。負責技術市場、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評估和科技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科學技術獎的推薦、申報工作。承擔科學技術進步相關工作。負責制定科技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科技交流工作。
(五)管理科技三項費項目和科技專項經費的使用。
(六)負責管理文化市場、新聞出版業的文化經營活動。負責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外文化交流和文化宣傳工作。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民間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負責文物管理和保護工作。
(八)負責文化藝術、社會文化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組織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組織並管理各類文化活動。
(九)統籌規劃全縣民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統籌規劃青少年體育發展,負責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十一)承擔縣科學技術協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