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區人民代表大會
- 外文名:Dazu people's congress
- 地點:重慶市大足區
- 領導:黃銘
機構職責,會議內容,歷屆領導,
機構職責
大足區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
(一)根據大足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大足區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三)審查和批准大足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大足區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大足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大足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大足區人民法院院長,大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八)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有權罷免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大足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聽取和審查大足區人民政府、大足區人民法院和大足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一)改變或撤銷大足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大足區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
(二)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大足區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三)審查和批准大足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大足區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大足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大足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大足區人民法院院長,大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八)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有權罷免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大足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聽取和審查大足區人民政府、大足區人民法院和大足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一)改變或撤銷大足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大足區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
大足區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大足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大足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 大足區人民法院院長,大足區檢察院檢察長; 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會議內容
大足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大足區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大足區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歷屆領導
第一屆
人大常委會主任:黃銘
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國強 錢虎 楊烈 伊光宗 陳仲倫 李繼剛 吳洪奎
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國強 錢虎 楊烈 伊光宗 陳仲倫 李繼剛 吳洪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