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行署人口計生委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提出全區人口發展規劃;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根據國家、省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提出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建議;組織起草行政公署人口和計畫生育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承擔大興安嶺地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建議,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綜合治理,並做好考核評估工作。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全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負責推動縣、鄉兩級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的動態監測,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六)依法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重要信息;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區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制定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指導地區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編制地級計畫生育事業費的預、決算;編制全區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安排本級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和投資。
(十一)負責全區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區域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行署人口計生委設4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電子政務、安全保密等政務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聯絡接待、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重要事項督查督辦;承擔地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編制地級計畫生育事業費(含專項經費)和基本建設經費的預、決算;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宣教法規科(掛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科牌子)
貫徹執行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政策和法規;承擔指導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有利於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社會經濟政策建議,推動完善人口和計畫生育的獎勵與社會保障制度;承擔信訪工作。制定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發布;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制定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規劃。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研究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發展規劃與信息科
研究提出全區人口發展規劃;制定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承擔監督、評估工作;分析全區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和計畫生育統計;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承擔國家、省下達的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和專題調查任務;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科學技術科
組織實施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對全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指導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布局設計及評估驗收;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組織實施全區計畫生育手術技術鑑定和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研究制定全區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地林直機關的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

大興安嶺地區計畫生育宣傳教育中心
地區計畫生育宣傳教育中心為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品的製作、征訂、發行;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專題欄目採訪、編輯、製作;擬訂鄉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專業技術人員技能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配合宣教法規科搞好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大興安嶺地區計畫生育藥具管理站
地區計畫生育藥具管理站為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藥具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藥具管理髮展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有關藥具管理規定和制度,指導下級藥具管理工作;制定藥具年度需求計畫、分配計畫、報同級人口計生委審批後執行;做好藥具統計工作;負責藥具質量管理、倉儲管理,以及藥具的供應和發放等工作;開展藥具知識、宣傳、諮詢指導和培訓,積極進行藥具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和普及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進行藥具零售市場的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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