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審計局

根據中共達州市委辦公室、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竹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達市委辦發〔2010〕51號)和《中共大竹縣委 大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竹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竹委發〔2010〕12號),設立大竹縣審計局(簡稱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竹縣審計局
  • 機構隸屬:大竹縣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
  • 機構職能:審計工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一)辦公室,(二)法制股,(三)財政金融審計股,(四)經濟責任審計股,(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六)行政事業外資審計股,(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八)企業審計股,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社會保障資金、災後重建、擴大內需、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相關單位或縣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縣審計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我縣地方性審計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全縣性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市、縣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政府縣長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縣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大竹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級領導幹部和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大竹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開展審計交流與合作,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建設大竹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擴權強縣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7〕58號)檔案中相關職能職責。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保密、信訪、信息、宣傳、外事、新聞發布、績效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起草機關管理方面綜合性檔案;組織實施審計機關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金審工程”,負責機關政務網路信息發布和安全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參與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法制股

組織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審計準則、指南以及相關規章制度等;提出地方審計法規、規章的建議;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對局機關各股室和直屬審計機關審計行政執法和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綜合考核各股室和下屬事業單位業務工作;負責全縣審計業務統計工作;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普法及依法治理等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負責審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及稅收征管、縣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及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屬國有金融機構、期貨交易機構和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以及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統一組織的國家金融機構、期貨交易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負責審計縣屬國有擔保公司、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負責審計監督縣域內債券、集資的審批和證券發行工作;負責承辦縣政府授權的金融審計監督事項;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對全縣科級領導幹部、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人以及依法屬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審計調查,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或受縣政府、縣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扶貧開發和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行政事業外資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竹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審計縣政府或縣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開展外債審計、專項審計;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或受縣委、縣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對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國家重大工程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組織對縣管其他國家建設項目和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施工企業、房地產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企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實施對其他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對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和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境外中資企業和機構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縣人民政府要求,對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機關黨支部 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審計師1名;中層幹部正職8名,中層幹部副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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