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險統計制度

大病保險統計制度

2015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5〕105號印發《大病保險統計制度》。該《制度》分總說明、填報口徑2部分。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從2016年4月開始按本制度要求報送一季度數據。2015年年度數據仍需按原要求報送。《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大病保險統計制度(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3〕77號)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病保險統計制度
  • 印發機關中國保監會
  • 文號:保監發〔2015〕10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18日
通知,統計制度,附表,附表1,附表2,

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大病保險統計制度》的通知
保監發〔2015〕105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精神,滿足新形勢下對保險公司大病保險業務的監管需要,我會對原《大病保險統計制度(試行)》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研究制定了《大病保險統計制度》。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大病保險統計報表填報工作,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指標、口徑及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確保大病保險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和完整。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從2016年4月開始按本制度要求報送一季度數據。2015年年度數據仍需按原要求報送。《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大病保險統計制度(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3〕77號)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廢止。
中國保監會
2015年11月18日

統計制度

大病保險統計制度 
一、總說明
(一)統計內容
大病保險統計制度包括3張報表(見附表)。其中,表1為保險公司大病保險項目統計表,包括大病分類、統籌層級、開辦範圍、期末有效承保人數、原保險保費收入、應收保費、賠付支出、賠付人次和賠付人數等統計指標。表2為保險公司大病保險項目利潤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險項目經營損益情況。表3為行政區劃代碼表。
(二)報送單位
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公司以項目為統計對象向我會報送表1和表2。表3為填報表1和表2的參考輔助表。
(三)報送方式
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公司通過“中國保監會保險創新業務統計信息系統”,向我會報送大病保險統計數據。系統訪問地址為:…………。
創新系統的操作手冊和培訓視頻等幫助文檔可在登錄創新系統後下載。
(四)報送頻度
大病保險統計制度的報送頻度為季報。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於季後12個自然日內報送相關統計數據,遇國慶、春節等法定長假可順延3個自然日。
二、填報口徑
1.大病保險:指為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城鄉居民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本制度適用於保險公司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和《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3〕19號)開辦的大病保險業務。大病保險業務應具備以下特徵:第一,保費來源於基本醫保基金;第二,由符合經營資質的商業保險公司以大病保險專屬產品承保;第三,本制度涉及的大病保險統計指標以簽署大病保險業務協定為準。
2.大病保險項目:各地大病保險如實行統一招標、統一保費標準、統一與保險公司(可為一家或數家保險公司)簽署協定,則視為一個大病保險項目。
3.項目名稱:按與政府相關部門簽署的大病保險協定中的項目名稱填報。
4、是否新增:指所填報大病保險項目是否是報告期中新增加的項目,如是則填“是”,否則填“否”。
5.大病保險分類:包括城鎮居民、新農合、城鄉居民、城鎮職工和其他。請在統計報表下拉框中選擇其一填列,選擇“其他”時,應在備註中說明。
6.統籌層級:包括省級、地市級、區縣級統籌。請在統計報表下拉框中選擇填列。
7.開辦範圍:各項目按“表3行政區劃代碼表”查詢填列,今後如遇行政區劃調整,以民政部官方網站最新發布的區劃代碼為準。項目為省級統籌的,填寫開辦省份對應的區劃代碼;項目為地市級統籌,填寫開辦地市對應的區劃代碼;項目為區縣級統籌,填寫開辦區縣對應的區劃代碼。
8.人均籌資標準:指保險公司簽訂的大病保險合作協定中約定的人均籌資水平。
9.起付線:指保險公司簽訂的大病保險合作協定中約定的起付標準,即大病保險資金支付參保人所發生合規醫療費用計算起點。
10.封頂線:指保險公司簽訂的大病保險合作協定中約定的大病保險資金支付參保人所發生合規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
11.報銷比例:指保險公司簽訂的大病保險合作協定中約定的大病保險資金對參保人所發生合規醫療費用給予報銷的比例。
12.協定參保人數:指保險公司簽訂的大病保險合作協定中約定的參保人數。
13.賠付人次:指統計期內保險公司累計發生的大病保險已決賠付人次。
14.賠付人數:指統計期內保險公司累計發生的大病保險已決賠付人數。
15.共同開辦:指一個統籌區域內由多家保險公司開辦大病保險業務。對於共同開辦業務,各保險公司一般是按照行政區劃開辦大病保險業務,應分別填報各自的業務信息。
16.共保: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使用同一保險契約,對同一保險標的共同承保,並共同簽發保單。對於共保業務,由主承保人報送表1及表2。
17.業務及管理費包括大病保險業務專屬費用和分攤的共同費用,費用認定及分攤標準遵照大病保險相關監管規定執行。如大病保險資金未上劃總公司統一運用,則分攤的投資收益指標填報利息收入。
18.政策性虧損補貼:指由於基本醫保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給保險公司帶來虧損時,基本醫保基金向保險公司分攤的補貼。
19.超額結餘返還:指保險公司承辦大病保險出現超過契約約定的結餘,向基本醫保基金返還的資金。
其他未做特別說明的統計指標填報口徑參照現行保險統計制度執行。
項目數、開辦地市數、開辦縣區數、期末有效承保人數、應收保費為報告期末時點數。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賠付人次、賠付人數和大病保險利潤表統計指標為時期數,填報年初至報告期累計數。項目數、開辦地市數、開辦縣區數的統計單位為個,期末有效承保人數、賠付人次和賠付人數的統計單位為萬人,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應收保費和大病保險利潤表統計指標的統計單位為萬元,小數點後保留2位。
附表:1.保險公司大病保險項目統計表
2.保險公司大病保險項目利潤表
3.行政區劃代碼表(略)

附表

附表1

保險公司大病保險項目統計表
報送單位: 填報時間: 年 月
序號
項目名稱
是否新增
大病分類
統籌層級

人均籌資標準(元)
起付線(元)
封頂線(元)
報銷比例(%
協定參保人數
期末有效承保人數
原保險保費收入
應收保費
實際發生賠付
備註
區劃代碼
開辦省份
開辦地市
開辦區縣
賠付支出
賠付
  人次
賠付人數
(萬人)
(萬人)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人次)
(萬人)
1
2
3
4
5
6
7
8
9
……
填報說明:
1.本表按公司開辦的大病保險業務逐個項目填報。當項目數較多時,可複製插入行。
2.大病分類包括:城鎮居民、新農合、城鄉居民、城鎮職工和其他。請在下拉框中選擇填列,選“其他”時,應在備註中說明。
3.統籌層級包括:省級、地市級、區縣級統籌,請在下拉框中選擇填列。
4.開辦範圍:只需填寫“區劃代碼”,可按“表3行政區劃代碼表”查詢填列。
如為省級統籌,填寫開辦省份對應的“區劃代碼”;
如為地市級統籌,填寫開辦地市對應的”區劃代碼”;
如為區縣級統籌,填寫開辦區縣對應的區劃代碼”。
5.籌資標準、起付線、封頂線和報銷比例等4個指標為文本格式,如一個大病保險項目中上述指標為分段設計,則需在相應單元格中逐類填報。
6.表格中灰色區域為非填寫區。

附表2

保險公司大病保險項目利潤表
報送單位:
填報時間: 年 月 單位: 萬元
序號
項目名稱
大病分類
統籌層級

已賺保費
 
保險業務支出
承保利潤
分攤的投資收益
經營利潤
區劃代碼
開辦省份
開辦地市
開辦區縣
原保險保費收入
分保費收入
分出保費
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賠付支出
攤回賠付支出
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
分保費用
業務及管理費
攤回分保費用
政策性虧損補貼
超額結餘返還
(1=2+3-4-5)
2
3
4
5
(6=7-8+9-10+11+12-13)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1-6+14-15)
17
(18=16+17)
1
2
3
4
5
6
7
8
9
……
填報說明:
1.本表按公司開辦的大病保險業務逐個項目填報。當項目數較多時,可複製插入行。
2.大病分類包括:城鎮居民、新農合、城鄉居民、城鎮職工和其他。請在下拉框中選擇填列,選“其他”時,應在備註中說明。
3.統籌層級包括:省級、地市級、區縣級統籌,請在下拉框中選擇填列。
4.開辦範圍:只需填寫“區劃代碼”,可按 “表3行政區劃代碼表”查詢填列。
如為省級統籌,填寫開辦省份對應的“區劃代碼”;
如為地市級統籌,填寫開辦地市對應的”區劃代碼”;
如為區縣級統籌,填寫開辦區縣對應的區劃代碼”。
5.表格中灰色區域為非填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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