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區民政局是大渡口區人民政府主管全區民政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渡口區民政局
- 錄屬:大渡口區人民政府
- 編制:22名
- 性質:國家機關
主要職責
主要機構
內設機構
直屬機構
人員編制
辦事指南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對因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民眾的救助能力,進一步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辦發〔2009〕314號),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大渡口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 臨時救助堅持救急救難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體現及時、高效、適度、公正。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市“三無”人員;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
(四)在我區居住、就業一年以上的人戶分離困難家庭人員;
(五)其他特殊困難民眾。
第六條 臨戶宙霸時救助範圍及標準:
(一)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陵盼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應報銷部分個人負擔的醫療費仍超過10000元,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根據困難程度予以1000~3000元臨時救助;
(二)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支付其搶救、醫療、善後處理等事宜後,個人負擔費用超過10000元,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根據困難程度予以1000~3000元臨時救助;
(三)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損失達10000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予以1000~3000元臨時救助;
(四)貧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後,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政府給予一定救助。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予以1000~3000元臨時救助;
(五)經區民政局認定,屬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1000~2000元臨時救助。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個家庭一年內只能申請享受一次臨時救助。臨時救助標準隨我區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六)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八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章 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式
第九條 臨時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請、村(居)委會民主評議、張榜公示、鎮街審核、區民政局審批”的程式辦理,各鎮街必須新增1名以上專職人員從事臨時救助工作。管理審批機關自接到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辦結審批手續,並發放臨時救助金。
(一)申請。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家庭,由戶主或其委託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直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或通過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享受臨時救助應提供的材料……
人員編制
辦事指南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對因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民眾的救助能力,進一步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辦發〔2009〕314號),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大渡口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 臨時救助堅持救急救難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體現及時、高效、適度、公正。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市“三無”人員;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
(四)在我區居住、就業一年以上的人戶分離困難家庭人員;
(五)其他特殊困難民眾。
第六條 臨時救助範圍及標準:
(一)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應報銷部分個人負擔的醫療費仍超過10000元,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根據困難程度予以1000~3000元臨時救助;
(二)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支付其搶救、醫療、善後處理等事宜後,個人負擔費用超過10000元,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根據困難程度予以1000~3000元臨時救助;
(三)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損失達10000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予以1000~3000元臨時救助;
(四)貧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後,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政府給予一定救助。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予以1000~3000元臨時救助;
(五)經區民政局認定,屬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1000~2000元臨時救助。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個家庭一年內只能申請享受一次臨時救助。臨時救助標準隨我區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六)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八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章 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式
第九條 臨時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請、村(居)委會民主評議、張榜公示、鎮街審核、區民政局審批”的程式辦理,各鎮街必須新增1名以上專職人員從事臨時救助工作。管理審批機關自接到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辦結審批手續,並發放臨時救助金。
(一)申請。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家庭,由戶主或其委託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直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或通過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享受臨時救助應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