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渡口區體育總會是重慶市大渡口區民眾性的體育組織,是聯繫全區各單項體育協會、運動員、體育工作者和愛好者的紐帶,是依法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體育團體法人,是黨和政府發展體育事業的助手,是重慶市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
機構簡介,總會章程,機構宗旨,業務範圍,
機構簡介
重慶市大渡口區體育總會是重慶市大渡口區民眾性的體育組織,是聯繫全區各單項體育協會、運動員、體育工作者和愛好者的紐帶,是依法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體育團體法人,是黨和政府發展體育事業的助手,是重慶市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
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 法定名稱為:重慶市大渡口區體育總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重慶市大渡口區體育總會是重慶市大渡口區民眾性的體育組織,是聯繫全區各單項體育協會、運動員、體育工作者和愛好者的紐帶,是依法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體育團體法人,是黨和政府發展體育事業的助手,是重慶市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和《全民健身計畫(2011年—2015年)》,以及《重慶市全民健身計畫(2011—2015)的實施;聯繫、團結全市廣大運動員、體育工作者、體育愛好者及一切支持體育事業的團體和個人,發展體育事業,普及體育運動,提高市民的身體素質;不斷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攀登體育高峰,倡導全民科學健身,為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推進和平統一,增進國際國內交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重慶市體育總會、大渡口區體育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渡口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重慶市大渡口區文體路122號體育局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體育的方針、政策,開展民眾體育運動,增強市民身體素質,配合體育行政部門構建面向大眾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推動民眾體育、競技體育事業的協調健康發展。
(二)通過開展體育運動,向運動員、青少年和廣大民眾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團隊精神和國際主義教育,培養遵紀守法、團結拼搏、敬業奉獻、科學求實的優良品德。
(三)聯繫廣大體育工作者、運動員、體育愛好者、對體育工作的支持和對體育發展戰略的意見建議。
(四)聯合區屬各相關單位舉辦綜合性民眾體育運動會,和民眾體育競技比賽,承辦區級、市級、及全國的各類體育比賽。
(五)加強體育社團建設,舉辦體育理論、運動技術、全民科學健身方法等專題研究培訓,提高社團業務骨幹的思想理論業務水平。
(六)大力發展單項體育協會,領導指導管理單項體育協會,行業系統體育協會的工作。
(七)開展國際國內體育交流,參與國際國內民間體育活動。
(八)積極完成體育局、民政局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本區各單項體育協會;
(二)區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業系統、體育協會;
(三)區各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體育組織和俱樂部;
(四)全區性的其他社團。
第八條申請加入團體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承認本團體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三)支持本團體工作,履行本團體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常委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會員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參加區級、市級、國家級的各項民眾體育比賽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組織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
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或常委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領導機構是常
務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事項;
(三)審議上屆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和競賽計畫;
(五)授予榮譽職務,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委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大渡口區體育總會委員會是大渡口區體育總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常務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乾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業務主管局提名,經全體委員會討論通過,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經常委會通過。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決定聘請名譽會長;
(三)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四)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會員的吸納和除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 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社團的常設機構是常委會。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委會須有2/3 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社團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乾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主席,副主席由業務主管局提名,經全體委員會討論通過,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經常委會通過。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可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經全體委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社團法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常委員、委員會議;如特殊情況可由主席委託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二)檢查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活動和比賽的日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二)協調各分支結構、代表機構、實體結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結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結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協調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結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六)提名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常委會審定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大渡口區體育總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體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查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委會提出終止決議,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4年01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機構宗旨
宗旨: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和《全民健身計畫(2011年—2015年)》,以及《重慶市全民健身計畫(2011—2015)的實施;聯繫、團結全市廣大運動員、體育工作者、體育愛好者及一切支持體育事業的團體和個人,發展體育事業,普及體育運動,提高市民的身體素質;不斷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攀登體育高峰,倡導全民科學健身,為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推進和平統一,增進國際國內交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體育的方針、政策,開展民眾體育運動,增強市民身體素質,配合體育行政部門構建面向大眾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推動民眾體育、競技體育事業的協調健康發展。
(二)通過開展體育運動,向運動員、青少年和廣大民眾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團隊精神和國際主義教育,培養遵紀守法、團結拼搏、敬業奉獻、科學求實的優良品德。
(三)聯繫廣大體育工作者、運動員、體育愛好者、對體育工作的支持和對體育發展戰略的意見建議。
(四)聯合區屬各相關單位舉辦綜合性民眾體育運動會,和民眾體育競技比賽,承辦區級、市級、及全國的各類體育比賽。
(五)加強體育社團建設,舉辦體育理論、運動技術、全民科學健身方法等專題研究培訓,提高社團業務骨幹的思想理論業務水平。
(六)大力發展單項體育協會,領導指導管理單項體育協會,行業系統體育協會的工作。
(七)開展國際國內體育交流,參與國際國內民間體育活動。
(八)積極完成體育局、民政局交辦的各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