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職責
原市人事局職責,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責,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企業保險除外)、市醫療保險局、市就業局相關行政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加強職責
1、加強人力資源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開展人力資源調查和規劃,加大高層次、緊缺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促進人力資源最佳化配置。
2、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3、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4、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
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自由合理流動。
6、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強化就業服務職能,健全公共
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7、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8、加強推動創業職責,強化創業促就業和社會化服務職能,全面推進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步伐。
(三)下放職責
1、區編制總額和用人單位編制限額內的人員調動職責交給區(市外調入人員除外)。
2、市屬生源或經批准進慶的外地生源,按規定標準和個人意願,個人人事檔案的代理職責交給區。
4、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畫技能提升定點單位認定職責交給縣和大同區。
5、初級民辦職業資格培訓學校審批職責交給縣和大同區。
6、市里核定計畫和經費的交通、城管、衛生和勞動等協管人員的招聘和日常管理職責交給區。
(四)取消職責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組織解決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兩地分居。
4、負責國家公務員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5、全市勞務派遣組織的認定和管理。
7、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8、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9、監督檢查目標責任制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
人力資源配置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承擔促進就業的責任;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教育工作;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參與編制全市
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
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
(五)承擔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辦法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承擔廉政保證金相關工作。
(七)牽頭負責事業單位改革工作,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承擔市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承擔正營職以下及技術級軍隊
轉業幹部安置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正營職以下及技術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協調落實,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承擔對各區市內人員調配的監督責任;指導各區在編制總額和用人單位編制限額內調配市內人員;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和省政府獎勵制度,負責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和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代表市政府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十)承擔協調農民工工作及合法權益維護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節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規範性檔案,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及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田震,主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全面工作。主管機關黨委、政策研究室、人才流動開發科、法規科、人事考試中心。
局黨組成員、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局長米慧萍,負責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於景程,分管規劃資產科、養老保險科、醫療保險科、工傷保險科、失業保險科、市醫療保險局。
黨組成員、副局長沙洪海,分管辦公室、工資福利科(廉政保障金管理科與其合署辦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與其合署辦公)、勞動關係科、基金監督科、人力資源市場科、外國專家局。
黨組成員、副局長隋學良,分管公務員管理科、考核培訓科、就業促進科、職業能力建設科、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就業創業服務指導中心、畢業生職業培訓中心、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市就業局。
黨組成員、副局長張利民,分管農民工工作科(勞動保障監察科與其合署辦公)、軍轉辦、信息中心、市勞動保障監察局。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張忠平,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局長分管機關黨委。
黨組成員,人才服務局局長韓金河,分管信訪調解仲裁科、市人才服務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黨組成員、調研員王和成,分管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服務中心、失業保險服務中心、農村養老保險服務中心、六個地方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行政服務大廳管理工作。
副調研員鄭葆鋒,協助局長分管政策研究室、人才流動開發科。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會務組織、文電管理、安全保密、政務公開、車輛管理、後勤服務、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管理和出國人員政審工作。負責在職職工工資、社會保險及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
(二)政策研究室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局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工作。
(三)法規科
負責審核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承辦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四)規劃資產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社會保險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和系統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全局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和審計工作;審核匯總各經辦機構編制的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
擬訂我市有關就業和創業的政策、規定及就業和創業工作意見、措施和辦法;擬訂全市城鄉就業和創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高校畢業生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組織制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及分配方案,負責申請使用就業專項就業資金支付事項的審核、認定和申報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就業政策落實情況;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措施和辦法;指導建立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指導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指導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就業、失業統計工作;負責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負責台灣、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
(六)人才流動開發科
擬訂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政策,指導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分析工作;負責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和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手續;負責辦理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復轉軍人勞動關係轉移手續;擬訂隨軍家屬安置計畫並協調落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考試錄用工作。
(七)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的審批;負責對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交流活動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全市人力資源機構從業人員職業培訓;負責全市性人力資源交流活動備案;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狀況、人力資源交流活動的統計發布。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和相關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擬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技工院校招生、推薦就業、教學管理和教材建設工作;制定技工院校評估標準並監督實施;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審批;負責社會高級職業培訓機構的認定和審批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和改革工作,承辦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管理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監督指導考試工作;負責國家和省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學科(專業)帶頭人的推薦、選拔、服務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擬訂事業單位改革意見,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市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並指導監督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機關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
(十一)農民工工作科(勞動保障監察科)
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平等就業、工資支付保障、勞動契約、社會保障等相關制度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負責組織開展農民工勞務輸出及相關服務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建設。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十二)勞動關係科
擬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負責對許可權內勞務派遣單位監督管理;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審核市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牽頭負責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參與市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科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政策;負責擬定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各類假期、工齡認定、勞模一次性獎勵、獨生子女光榮證獎勵、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遺屬困難生活補助、離休人員護理費等政策;辦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手續、核定退休費待遇;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醫務勞動鑑定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標準審批驗訖工作;負責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的審核驗訖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計畫指標核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
(十四)廉政保證金管理科
貫徹執行廉政保證金制度相關政策;負責廉政保證金制度體系加入和退出的確認審批;負責廉政保證金繳納的業務辦理;負責廉政保證金扣除、支付的業務辦理;負責廉政保證金的財務管理。
(十五)養老保險科
落實養老保險基本政策,擬訂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及管理辦法、預測預警制度;擬訂企業單位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準,並組織鑑定工作;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擬訂社保經辦機構執行養老保險政策情況監督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六)失業保險科
落實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擬訂失業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方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醫療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有關待遇政策;擬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對失業人員享受待遇進行審核。
(十七)醫療保險科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標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市統籌範圍內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
(十八)工傷保險科
擬訂工傷保險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工傷認定及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和再次鑑定工作;擬訂全市各行業工傷保險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承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及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工傷保險政策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並對其運營社會保險基金情況實施監督;監督各類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情況,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二十)信訪調解仲裁科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實施規範,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覆核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負責綜合治理工作;承辦局機關來訪接待工作。
(二十一)公務員管理科
承擔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性政策研究;落實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負責政府直屬和部門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報批工作;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二十二)考核培訓科
完善公務員考核、培訓、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代表市政府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手續;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
機關黨委:按黨章規定設定,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64名,工勤人員編制5名。
科級領導職數:科長24職(含機關黨委副書記1職),副科長7職。主任科員12職,副主任科員3職。
其他事項
(一)處級職數由市委組織部另行明確。
(二)會計職稱考試的職責分工。市財政局負責會計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具體負責考試檔案制發、報名資格審查、確定考點和考場、組織考試、閱卷和成績上報、進行考試總結等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具體負責考試合格證書和初、中級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的發放等工作。
(三)撤銷原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內設機構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科、失業保險科和農村養老保險科,其承擔的相關行政職責劃歸機關,原核定的3職科長職數作廢。設立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服務中心、市失業保險服務中心、市農村養老保險服務中心,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正科級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財政全供給,分別核定事業編制5名、4名、4名,主任(正科級)各1職,副主任(副科級)各1職。主要工作任務是承擔全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市轄五區和高新區分別設立地方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財政全供給,各中心核定事業編制4名,主任(副科級)各1職。主要工作任務是承擔所在區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工作。
撤銷原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分局的醫療保險科,原核定的1職副科長職數作廢。設立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醫療保險分局,按副科級事業單位管理,經費實行財政全供給,核定事業編制4名,局長(副科級)1職。主要工作任務是具體負責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經辦工作。市醫療保險局對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醫療保險分局實行垂直管理。
調整設立的保險服務中心、地方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和醫療保險分局,所需的41名事業編制從原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機構職責上劃後,留在市裡的41名事業編制內調劑。
(四)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