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設定基準,日本文部省省令。規定大學設定要求。1956 年 10 月頒布。後多次修訂。1991 年修訂後,由總則、教育研究的基本組織、教員組織、教師資格、學生定員、教學課程、畢業條件、學校(用地及校舍等)設施和設備、事務組織、各種細則 10 章 44 條組成。要求大學開展自我評價,從教學和研究的需要出發,根據專業組織學部,在學部中根據專業設定學科,並建立學科科目制和講座制。學科科目制即根據教學需要建立學科,並配備教員;講座制指根據教學和研究需要,設定專門領域,並配備教員。
規定教授、副教授、講師和助教的職責和任職條件。要求大學開設必要的教學科目,編制系統的教學課程,不僅傳授專業知識和技能,而且培養學生的綜合判斷力及豐富的品性。其中修滿 45 小時為 1 學分。每年授課原則上為 35 周。教學科目分為必修、選修和自由選擇三種。教學方式包括講授、實驗、實習、演示和實地操作等。四年間修滿 124 學分,可獲學士學位。可實行日夜授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