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者管理辦法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者管理辦法

根據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和原人事部《關於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的通知》和《關於做好200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工作的通知》精神,為加強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者的招募培訓、管理服務、就業服務和績效管理等工作,制定《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者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原《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者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者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09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解釋機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全國項目辦
根據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和原人事部《關於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的通知》(中青聯發[2003]26號)和《關於做好200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04]16號)精神,為加強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以下簡稱“西部計畫”)志願者的招募培訓、管理服務、就業服務和績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誰用人、誰受益、誰負責”和“培養與使用並重”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一、招募培訓
第一條 西部計畫志願者的招募工作由全國項目辦統一部署,各招募省項目辦、高校項目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條 西部計畫志願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網上報名。有意願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的學生,可向本校西部計畫項目辦進行諮詢或登入西部計畫網站(http://xibu.youth.cn/)查看有關情況,登入西部計畫信息系統如實填寫報名信息。
(二)上交報名表。報名學生在西部計畫信息系統下載列印《報名登記表》,交所在院系輔導員或團委負責人簽字,並由所在院(系)黨組織蓋章後交至本校項目辦。
(三)資格審核。高校項目辦在收到學生的《報名登記表》後,及時對其在網上報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後,在西部計畫信息系統中填寫審核意見。
(四)筆試面試。高校項目辦須對報名學生開展面試,有條件的要組織筆試,內容包括基本素質能力測驗、心理健康水平測驗、邏輯與語言能力測驗、志願精神考查、語言表達能力考查等,選拔符合崗位要求、筆試面試成績突出的學生。招募省項目辦也可統一組織筆試、面試。
(五)體檢。學校位於省會城市的志願者,由招募省項目辦組織統一體檢;學校位於非省會城市的志願者,可按省級項目辦要求,由所在地區的地(市)級團委組織統一體檢,體檢標準參照全國項目辦下發的西部計畫體檢標準。體檢工作要求嚴肅認真,如發現體檢不合格者,招募省項目辦及時聯繫相應高校進行調換補錄。
(六)公示。體檢之後,公布錄取志願者名單並在校園公示3天。若無異議,將志願者名單報招募省項目辦。招募省項目辦對本省錄取的志願者名單審核後,名單在團省委網站公示三天,公示結果報全國項目辦,並及時反饋至服務省項目辦。
(七)簽訂招募協定。公示無異議後,入選志願者與招募省項目辦簽訂招募協定(協定格式和文本由全國項目辦統一提供)。協定簽訂後,全國項目辦委託各招募省項目辦向志願者發《確認通知書》。同時,招募省項目辦應協調高校項目辦建立志願者侯備人選庫。
(八)公布名單。全國項目辦匯總審定入選志願者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西部計畫志願者的培訓工作由全國項目辦統一部署,各服務省、服務地、高校項目辦共同配合實施。
第四條 西部計畫志願者的培訓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在校培訓。高校項目辦要充分利用畢業生離校前的時間,對入選志願者開展基層工作方法、志願服務理念、安全健康、就業創業等基本內容的培訓。
(二)集中培訓。志願者攜《確認通知書》、畢業證和本人身份證件,到服務地所在省報到並參加由服務省項目辦統一組織的培訓。期間,出現志願者因故退出的情況,經服務省與招募省項目辦確認,可解除招募協定並進行補招,相關招募省可從侯備人選庫中優先推薦,不足人員可由服務省就近遞補,但相關事項須在集中培訓期間完成。
(三)崗前培訓。志願者抵達服務地後,服務縣項目辦要針對性地組織開展縣情縣貌、鄉風民俗等方面的崗前培訓。組織在中國小服務的志願者參加開學前的崗前教學培訓,以及在當地教育部門實習和進行備課、家訪等,為開展教育教學服務工作做好準備。
(四)崗中培訓。服務期間,服務縣項目辦要結合實際,適時組織西部計畫志願者進行崗位技能培訓,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志願服務理念學習和服務工作體會交流,提高大學生志願者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在西部計畫志願者集中培訓期間,服務省項目辦按照《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志願者進行註冊。
二、日常管理
第六條 志願者到崗後,縣級項目辦要與服務單位和志願者簽訂服務協定書(協定書格式和文本由全國項目辦統一提供),明確項目辦、服務單位和志願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西部計畫志願者原則上應按照招募時所簽訂的單位上崗服務。但服務期間,志願者崗位安排不合理的,經本人申請,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可在本縣範圍內予以調整。因健康、方言、生活習慣等原因,志願者確不適宜在當地工作、生活的,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在徵求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報服務省項目辦批准,可在本省(區、市)範圍內調整服務地,調整後報全國項目辦備案。服務崗位原則上不得跨省調整。
第八條 西部計畫志願者的日常管理由服務單位和服務縣項目辦負責。西部計畫志願者應遵守西部計畫和服務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接受服務縣項目辦、服務單位的具體指導和日常管理。在服務期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弘揚志願精神,積極開展服務工作,認真完成服務單位以及服務縣項目辦交辦的工作任務,及時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利用業餘時間,發揮自身專長,積極組織基層團組織活動和其它志願服務工作。
(二)嚴格遵守服務單位的考勤規定。如因事請假,須向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報告。離開服務縣的,經服務縣項目辦批准後方可離開,請假期間應與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保持聯繫。
(三)加強自我管理,自覺互幫互助,經常開展交流聯誼活動。積極參加服務單位和服務縣項目辦組織的有關學習活動。
(四)不向服務單位或有關部門提出政策規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給服務地增加額外負擔。
第九條 志願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以及意見、建議,可酌情依次向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服務地(市)項目辦、服務省項目辦、全國項目辦逐級反映,受理單位應在接到反映當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如有特殊意見或重大問題,也可直接向省級或全國項目辦反映。各級項目辦接到反映和處理的有關情況需留檔備查。
第十條 服務期間,志願者享受政策規定的生活補貼、交通補貼和保險。服務縣項目辦協調服務單位為志願者提供與服務單位工作人員相同的工作條件,免費住宿以及安全、健康、衛生的生活條件,並幫助解決志願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一條 服務縣項目辦可按照有關規定和組織程式,指導志願者成立志願者服務隊,並設立志願者臨時黨(團)支部。發揮服務隊黨(團)支部書記、服務隊隊長的作用,引導志願者加強自我管理。
第十二條 服務期間,志願者戶口、檔案保留在所畢業學校,黨(團)組織關係轉入服務單位,編入服務單位支部或按規定成立的志願者臨時黨(團)支部,正常參加組織生活,按規定繳納黨(團)費。
第十三條 志願者享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休息(假)權。志願者請假應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需提供醫院證明),並由相應機構審批,具體規定如下:
(一)請假1-2天的,由服務單位審批。
(二)請假3-10天的,經服務單位同意後,報服務縣項目辦審批。
(三)請假10天以上的,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後,報服務省項目辦審批。
(四)事假每次原則上不超過15天,1年內累計不超過20天(報考研究生、公務員或參加執業資格考試和各類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招聘考試除外),逾期取消服務資格,終止服務協定。
(五)各服務縣項目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志願者返鄉探親和返崗時間。未經批准,超過規定返崗時間2天的視為違約,原則上取消志願服務資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四條 服務期間,志願者在向服務縣項目辦履行請假手續後,可報考研究生、公務員或參加執業資格考試和各類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招聘考試。
第十五條 服務期為1年的志願者,可於服務期滿當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報服務省項目辦批准後,可將服務期延長為2年;連續服務滿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為優秀的志願者,可於服務期滿前當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報服務省項目辦批准後,可將服務期延長為3年。服務省項目辦於每年3月底之前將志願者延期人數及名單上報全國項目辦。
第十六條 對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經服務省項目辦批准,提前終止服務的志願者,自批准當日起解除服務協定,次月起停發生活補貼。
第十七條 服務期間,志願者如違反西部計畫有關規章制度,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志願者處分共分3種:警告、記過、解除協定。
(二)服務縣項目辦視志願者違規情況建議省項目辦給予相應處分。
(三)服務省項目辦在對志願者進行處分時,必須實事求是,認真調查核實,並將處分結果通知志願者本人,並做好思想工作。
(四)志願者對處分結果有異議者,可向全國項目辦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 服務期間志願者擅自離崗,服務縣項目辦或服務單位2日內無法與該志願者取得聯繫,服務縣項目辦應上報服務省項目辦,服務省項目辦應及時通報招募省項目辦,必要時可向公安機關報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願者擅離服務崗位達5日的,服務省項目辦可依本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予以處分,直至解除協定。
第十九條 凡因違約或受處分而解除協定的志願者,經全國項目辦核准後,進行如下處理:
(一)取消服務資格。
(二)自次月起停發其生活補貼和交通補貼。
(三)取消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資格。
(四)通報招募省及畢業學校項目辦。
第二十條 志願者在服務期間因個人原因造成服務單位或服務對象損害,由此引發的民事責任由志願者本人承擔。志願者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安全健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全國項目辦為西部計畫志願者統一辦理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綜合保障險。西部計畫志願者的安全健康管理由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和服務省項目辦負責,實行一把手責任制。服務縣項目辦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協調保險公司為志願者理賠。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間,志願者日常安全健康管理,遵循以下規定:
(一)按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安全健康責任書》的要求,定期開展志願者安全健康教育,定期檢查各種安全設施,防止交通、水、火、電、煤氣、飲食等意外事故的發生。
(二)志願者安全健康聯絡員要切實履行自身職責,根據《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者安全健康管理聯絡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上報志願者安全健康信息。
(三)在組織志願者外出集體活動時,需預先開展安全知識學習,制定詳盡的安全防範措施,並要求志願者嚴格遵守。
(四)實行志願者安全健康管理零事故月報制度。每月5日前,各縣項目辦將上一月《安全健康零事故月報告單》報省級項目辦。
第二十三條 服務期間,志願者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根據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證明,可暫停服務工作,根據醫生建議積極進行治療,治療期間繼續發放生活補貼。服務縣項目辦協助志願者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二)治療痊癒的,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可返回服務崗位繼續開展服務。
(三)在服務期內無法治癒或治癒後不適宜繼續參加志願服務工作的,經省項目辦核實批准後,解除服務協定。
第二十四條 服務期間,志願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縣級項目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實施救援,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防止事態擴大。
(二)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公安、消防、醫療等機構求救。
(三)及時向上一級項目辦報告。如遇志願者出現身亡或發生集體安全事故等重大情況,應在2小時內報全國項目辦,並配合當地有關部門迅速查清事實、出具鑑定。服務省項目辦應及時通報招募省項目辦,聯繫志願者畢業學校、家屬,並依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四)在發生突發緊急事件時,按照《處置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者突發緊急事件預案》的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服務期間,如志願者出現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應及時處理並及時報服務省項目辦,服務省項目辦應及時報全國項目辦。發生事故(含志願者安全、健康事故、離崗未返、單方毀約等)隱瞞不報、拖延誤報的,全國項目辦將予以嚴肅處理並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相關責任人以嚴厲處分。
四、就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項目辦要切實負起責任,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檔案精神,將已有各項鼓勵政策落到實處。要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在國家機關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招聘、工齡計算、社會保險繳納年限認定、自主創業、戶口檔案遷移等方面把相關政策落實好、銜接好,切實維護志願者正當權益。要注意整合團內資源,為志願者提供技能培訓、見習實習、就業創業、小額貸款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項目辦及服務單位要動員各方資源,積極為志願者提供就業服務。努力為服務期滿志願者提供真實、準確、及時、有效的就業崗位信息,為志願者紮根西部基層創造有利條件。
五、績效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項目辦負責西部計畫志願者的績效管理,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志願者的工作特性,以志願者的思想狀況、學習情況、服務業績以及開展本職工作之外志願服務活動的情況為主要內容,專門制定西部計畫志願者考核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服務縣項目辦應在每年6月對志願者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種。其中,優秀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參加考核總人數的15%。考核結果在全國項目辦頒發的《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者服務證》中予以記錄。
第三十條 志願者經考核合格的,享受相關優惠政策。考核優秀的,除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外,可參評縣、市、省優秀志願者;特別優秀的,可推薦參加中國十大傑出志願者等獎項評選。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得申請延長服務期。
第三十一條 每年7月份,縣級項目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志願者離崗時間,並做好志願服務鑑定工作;志願者應與服務單位和縣級項目辦做好工作交接方可離崗。
第三十二條 全國項目辦根據各地招募選拔、培訓派遣、管理服務和就業服務工作情況,建立指標考核調控制度,在次年的招募派遣中增加或削減其指標。
第三十三條 各級項目辦日常工作原則上在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信息系統中完成。
六、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全國項目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各級項目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本地區志願者管理相關規定,不得與本辦法相牴觸。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原《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者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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