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縣閒置校舍處置辦法補充規定

大埔縣閒置校舍處置辦法補充規定
隨著我縣中國小布局調整及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縣一些農村中國小校(含教學點)因布局不合理等因素被撤併,導致部分校舍出現閒置現象。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精神,依據《大埔縣閒置校產管理和處置辦法》(埔府辦〔2011〕74號),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閒置校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閒置校舍的處置原則
(一)依法處置原則。按照法定程式公開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變賣校產,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校產。
(二)協商一致原則。對鎮、村學校閒置校舍的處置,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各鎮(場)要牽頭並組織學校、村委會研究商定處置方案,規範處置程式,實行陽光操作。對原由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資興建的校舍,應先徵求捐贈人及民眾的意見,按《教育部、國務院僑辦關於在中國小布局調整中注意保護海外僑胞捐贈財產的意見》(教外僑【2003】55號)精神辦理。
(三)教育優先原則。中國小閒置校舍處置收益,要上繳縣財政,優先用於全縣教育事業的發展。
二、閒置校舍的管理原則
農村中學的閒置校舍由縣教育局或併入學校直接管理,農村國小、幼稚園的閒置校舍由所在鎮中心國小直接管理。閒置校舍的管理採取以下方式:
(一)以用代管。借給村級衛生所、計生服務所、老人活動中心和村委會作為公共事務用房,由借用單位負責“兩定三確保”(定期檢查,定期維護;確保水溝不堵塞,屋頂不漏雨,門窗不損壞)工作。
(二)專人管護。安排專(兼)職管理人員看管,做到“兩定三確保”。
閒置校舍不得借給個人使用。單位借用閒置校舍一般不得作為生產、經營、倉儲等場所,不得進行改造、改建。單位借用閒置校舍必須向直接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報縣教育局批准後與直接管理單位簽訂借用協定,並報縣教育局備案。閒置校舍一旦需恢復為教育用房,借用者必須立即無條件歸還,如有損壞立即給予修復或折價賠償。借用單位不得轉租或轉借給個人或其它單位使用。
三、閒置校舍的處置方式
(一)劃撥。根據辦學需要,將閒置校舍劃撥用於舉辦公辦幼兒教育、中小學生綜合實踐基地、中國小勤工儉學基地、成人教育、職業教育培訓中心等公益性教育機構。在劃撥的過程中,對原產權不明的閒置校舍,教育、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應提供相關權屬證明材料。有關部門應採取“特事特辦”的原則,為學校補辦校舍產權有關手續,除財政、稅務部門規定應繳交的稅費外,其它部門的行政事業性費用一率免收。
(二)置換。學校布局調整後需要異地新建、擴建校舍的,在對原校舍進行價值評估的基礎上,按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對閒置校舍進行置換。置換所得的資金,一律上繳縣財政。
(三)變賣。對產權明確為國有且不再使用的閒置校舍,以資產評估為前提,採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變賣處置。
(四)出租。申請出租單位向直接管理單位申請後,經縣教育局批准後方可以租賃,租期原則上在三年以內。租賃單位不得將校舍進行改造、改建,必須保持原校舍及校園的現狀,不得轉租給其它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立即終止協定。閒置校舍一旦需恢復為教育用房,租賃單位必須立即無條件歸還,如有損壞立即給予修復或折價賠償。
(五)其他。對年代已久、常年失修,經相關部門鑑定確認為D級危房以及地理位置偏僻,確實無法變賣、轉讓、移交的中國小閒置校舍,報縣教育局批准後予以拆除,消除潛在安全隱患。相應核減固定資產登記,並將相關學校的土地證等證件交由縣教育局統一保管。
四、閒置校舍處置資金管理
閒置校舍處置所得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上繳縣財政,由縣財政統籌安排,優先用於我縣教育事業發展。
(一)拍賣。對進行公開拍賣的閒置校舍,處置收入減除應繳納的相關稅費後,全部上交縣財政。
(二)出租。對出租的閒置校舍,出租收益減除應繳納的相關稅費後,全部上交縣財政。相應的維修、維護費用,報縣政府審批後,按實際情況撥付給管理單位。
五、閒置校舍處置審批程式
閒置校舍處置應當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基本程式如下:
(一)出租。
1.申請單位向直接管理單位遞交申請書並填寫《大埔縣中國小校閒置校舍租賃申請表》,經直接管理單位同意後,報縣教育局批准。
2.經教育局批覆同意後,直接管理單位方可和租賃方簽訂租賃協定,並報教育局備案。
(二)劃撥、置換和變賣。
1.申請單位向直接管理單位遞交處置方案,並填寫《大埔縣中國小校閒置校舍處置申請表》報縣教育局審核,同時提交以下有關檔案、材料:(1)閒置校舍資產清冊;(2)閒置校舍資產評估報告書複印件及公示材料;(3)閒置校舍《土地使用證》、《房產使用證》、《產權登記證》複印件。
2.經縣教育局審核同意後,報縣財政局審核;經縣財政局核准後,報縣政府批准。
3.經縣政府批准後,相關學校、單位方可組織實施。
在組織實施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有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向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縣財政局)辦理相關手續。處置中涉及土地、房屋產權的,應同時向縣國土資源局、縣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相關規費按“可免則免、能減則減”的原則收取。
六、其它相關規定
(一)縣教育局要做好閒置校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建立清冊,負起日常管理責任。
(二)縣財政局要做好閒置校舍處置的產權交易行為和處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監督。
(三)縣審計局要做好審計監督工作,嚴格規範資產處置操作,禁止任意、違規、變相處置資產和隨意開支處置資金行為。
(四)對閒置校園校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占。對非法侵占的,各鎮(場)要協調解決或責令侵占方限期退還,必要時可依法提起訴訟。對侵占學校閒置校園校舍和阻撓學校閒置校園校舍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門應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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