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縣工業集聚區投資項目準入和建設管理規定

大埔縣工業集聚區投資項目準入和建設管理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抓好產業轉移園建設,加快產業轉移步伐的意見》(粵府〔2009〕54號)等要求,切實規範工業集聚區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大埔縣工業集聚區健康有序發展,特制訂本規定。
一、產業導向
集聚區主要選擇陶瓷(含特種陶瓷和陶瓷配套企業)等環保、高效、低能耗產業。嚴格控制水污染型行業的項目進入集聚區,嚴禁製革、漂染、電鍍、化工、造紙等重污染行業的項目入集聚區,嚴禁引進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質和一類污染物的項目。
二、環保要求
(一)工藝要求。須採用清潔生產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產生量、排放量應達到國內國際先進水平。凡違反國家政策、環保紅線、不符合環保規劃的,一律不得進集聚區建設。
(二)能源使用。優先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以及電能等清潔能源。鼓勵使用清潔能源供熱鍋爐,適度引進生物質燃料作為能源的供熱鍋爐;禁止引進小於10蒸噸∕小時(不含10蒸噸∕小時)以下燃燒高污染燃料的工業鍋爐;大於10蒸噸∕小時供熱工業鍋爐燃用的燃煤含硫量必須控制在0.6%以下,灰份不超過15%,燃油含硫量必須控制在0.8%以下,並配套高效脫硫脫硝和除塵裝置,綜合脫硫效率要求達到70%以上,確保鍋爐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降噪措施。須選用低噪聲設備,並採取吸聲、隔聲、消聲和減振等綜合降噪措施,確保各企業廠界和集聚區邊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3類標準。
(四)廢物利用。按照“資源化、減量化、再利用”的原則做好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完善固廢的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和儲運系統,並落實妥善的處理處置措施。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立足於循環回收、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須執行國家和省對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或送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五)主要污染總量控制,按照國家、省、市、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持證排污。
三、項目準入指標
(一)投資規模。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
(二)投資強度。投資強度人民幣200萬元/畝以上。
(三)單位面積年稅收。年稅收13萬元/畝以上。在開始繳納生產環節稅收的次年1月1日起第一年全年必須完成入集聚區協定約定稅收的30%以上,第二年全年必須完成入集聚區協定約定稅收的60%以上,第三年全年必須完成入集聚區協定約定稅收的100%。
(四)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建築物容積率1.2以上,且建築密度40%以上(廠內所有建築物、構築物、搭建物須統一辦理規劃審批)。
(五)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不高於0.40噸標準煤。
四、優先準入項目
達到準入基本條件並具備下列鼓勵性條件之一的投資項目,經縣政府批准後,優先安排投資建設。
(一)世界和中國500強企業、上市公司、行業龍頭企業直接投資且符合集聚區主導產業的項目。
(二)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人民幣5億元以上(含5億元),第一期投資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的項目。
(三)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省級自主創新示範企業以及具有國際先進水平或能填補國內空白的先進技術項目的民營企業。或項目列入省重點項目、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項目,或擁有關鍵技術智慧財產權的發明專利項目、傳統產業整合提升項目。
(四)年節能量500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領域節能技術改造的完工項目。
(五)通過省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獲得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企業。
(六)本縣規模以上陶瓷企業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額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
五、項目準入程式
(一)申請。按照項目基本情況表,企業填寫好項目名稱、主導產品、投資規模、企業年產值、增加值、銷售收入、利稅、建設周期、土地面積需求等內容。
(二)受理。由廣州海珠(大埔)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受理並初審。
(三)審查。管委會牽頭組織縣發改、經信、住建、國土、環保、招商等職能部門,對申請入集聚區項目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入集聚區條件的項目出具《準入通知單》,辦理相關手續;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向申請企業出具《不同意告知函》並陳述理由。
(四)簽訂協定。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由工業集聚區管委會與投資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工業集聚區管委會協助企業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投資企業提交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且符合準入條件的總平面規劃布置初步圖後,正式簽訂投資協定書。
(五)供地。根據法規要求,採用招拍掛方式供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六、建設進度要求
(一)投資企業必須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之日起,5個月內廠區所有建設報建完畢,6個月內開工;並在開工之日起2年內竣工。
投資企業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國土部門提出延建申請,經國土部門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二)投資企業未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國土部門有權要求投資企業繼續履約。投資企業造成土地閒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國土部門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投資企業未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
七、投資業主責任
項目業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項目業主限期糾正,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減少投資規模的。
(四)未經批准私自轉讓土地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調整建設內容的。
(六)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違規行為。
八、禁止性條件
實行環保、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九、縣內其他工業用地項目準入和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規定準入項目如與國家和省、市政府項目調整產生衝突,以上級規定為準。
十一、本規定由大埔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和大埔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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