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縣國土資源局

大埔縣國土資源局隸屬於大埔縣人民政府的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埔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大埔縣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事業單位
管轄區域,主要職責,

管轄區域

大埔縣

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大埔縣委、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埔發〔2010〕12號),設立大埔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大埔縣國土局大埔縣國土局
(一)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
(二)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行政;擬訂本縣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項的聽證和行政複議。
(二)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呈報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擬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
(三)監督檢查直屬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資源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轄區內土地、礦產、測繪重大違法案件,以及有關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負責實施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有關規定並指導監督實施,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五)擬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負責組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工作。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等交易業務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確認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和實施地價備案制度;承擔呈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
(七)負責《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規定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組織礦產管理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的監督管理,參與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參與認定評價,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的有關工作。
(九)負責轄區內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基礎測繪規劃;負責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成果質量審查和地圖編制;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縣轄區內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具體工作。
(十一)負責國土資源所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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