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

為切實加強我市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生態環境,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當地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規定,鑒於我市尚未建成符合規範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2日
  • 發布單位: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醫療廢物範圍
醫療廢物範圍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按照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下發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規定執行。
二、醫療廢物監管部門職責分工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分管部門要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的基本要求
(一)本方案適用於我市轄區內所有的國家、集體、個體醫療衛生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二)各醫療衛生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要明確具體管理科室或者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切實履行崗位職責。
(三)在我市尚未建成符合規範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各醫療衛生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暫將醫療廢物委託周邊地市(縣)具備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待我市建成符合規範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後,醫療衛生機構將醫療廢物交由我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進行安全處置。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醫療廢物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既定運送時間、路線進行運輸。
(四)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交接制度,實行醫療廢物每日登記。醫療廢物交接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採用《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進行記錄和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健全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職業防護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醫療廢物泄漏、丟失、轉運逾時、污水處理系統故障等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五)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有關要求,產生科室做到科室內醫療廢物日產日清。
(六)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規範設定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做好醫療廢物交接記錄,採取稱重方式進行計量。並建立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台賬,保存醫療廢物處置相關記錄3年以上。每季度將醫療廢物處置情況(包括:醫療廢物種類、數量、來源、去向等)統一匯總後,報告屬地衛生行政部門
(七)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落實醫療廢物暫存時限規定,暫時存放時間超過48小時,要及時聯繫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轉運,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屬地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同時報告屬地衛生行政部門。
四、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的應急處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立即啟動院內醫療廢物處置應急預案,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報告屬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協同相關部門及時對事件進行調查分析,明確責任,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醫療衛生機構要立即上報屬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時上報屬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二)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三)組織有關人員儘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四)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儘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五)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六)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七)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後進行工作。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五、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廢物逾期未轉運時的應急處置醫療衛生機構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規範設定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並嚴格落實醫療廢物暫存時限規定(暫存時間不超48小時),當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轉運不及時,醫療廢物超過48小時逾期未轉運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醫療衛生機構要立即聯繫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及時轉運,同時上報屬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屬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由屬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溝通、協調、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二)醫療衛生機構啟動應急預案,增設臨時貯存場所,啟用備用醫療廢物轉運桶。臨時貯存場所要符合衛生學要求,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安全措施,易於清潔和消毒。備用醫療廢物轉運桶按醫療衛生機構平時的使用量準備。
(三)加強管理人員和從事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人員的職業安全防護。
(四)加強醫療廢物管理,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做好醫療廢物暫存間的清洗、消毒工作。防止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五)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廢物逾期未轉運時,要及時按要求上報,未上報視為正常運轉,造成疾病傳染和環境污染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六、要求
(一)大同市綠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快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的建設進度。在未建立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期間,大同市精誼環保危險廢物處置有限公司要積極與附近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聯繫,將我市產生的醫療廢物全部轉運至鄰近市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置,使我市醫療廢物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處置,避免二次污染。
(二)各醫療衛生機構要高度重視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做好醫療廢物處置的日常管理以及突髮狀況的相關準備工作。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本過渡方案,制定符合各醫療衛生機構實際情況的醫療廢物處置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
(三)各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建立聯席會議和通報制度,定期通報相關情況。

印發的通知

同政辦發〔2019〕26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市國資委、市衛健委:
《大同市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2日

政策解讀

一、背景: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反饋意見整改的通知》中第32項整改要求,我市在未建立城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前,為了規範過渡期間的醫療廢物處置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
二、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當地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規定,鑒於我市尚未建成符合規範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特制定本方案。
三、目標:進一步規範我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未建成之前,過渡期間醫療廢物處置,確保過渡期間無傳染病和環境污染事件發生。
四、任務:
1.按照方案要求涉及醫療廢物處置的醫療機構為醫療廢物處置的主體責任人,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和環境污染相關制度,高標準落實方案中要求的過渡期間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處置職責。
2.方案中涉及的衛健、環保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加強監管、督導,各縣區按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日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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