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私有房產交易暫行辦法

《大同市私有房產交易暫行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一九八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大同市私有房產交易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0408
【發布文號】同政字[1987]57號
【發布日期】1987-08-31
【生效日期】1987-08-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同市私有房產交易暫行辦法
(一九八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同政字〔1987〕57號發布)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房產交易管理,保障房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買賣房產必須到大同市房產交易所(以下簡稱市交易所)辦理交易手續。禁止私賣私買房產或利用房產交易進行牟利等非法活動。
第三條私有房屋交易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1.售房者房屋自住有餘,產權明確,並具備合法的產權證件。凡售房者已居住公產房屋的,其私房不準出售。
2.買方應具有大同市常住戶口證件,以自用為目的。買房後三年之內一般不得將所買房產出售。後若出售,須扣除折舊費後方可進行交易。
3.出售經有關部門批准改建、擴建的房產,產權人應向房產登記部門辦妥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後方可出售。
4.凡屬繼承、贈與、交換和分家析產的房產,必須提交公證機關確認的公證書和房產所有證。
5.經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後產權發生轉移的房產,必須提供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和房產所有證。
6.遺失房產所有證者,出售其私產房時必須提交申述原因的報告,街道辦事處證明,並經房管部門核實無誤方可成交。
7.出售本市建城區和郊區鎮建城區內由個人自籌資金、投工投料興建的房產,賣方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經審查無誤後方可辦理交易手續。
8.凡出售已出租的私有房產,賣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9.凡私人享受國家、單位補貼或以優惠價格購買、建造的房產需出售時,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準進行房產交易:
1.產權有糾紛未經確認為合法的私產房;
2.已出租給他人居住因出賣逼遷其住戶的房產;
3.已批准為城市改造或擴建地域內的房產;
4.拖欠國家房地產稅的房產;
5.已列入規劃拆遷範圍、戶口凍結的房產;
6.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的房產;
7.臨時房屋、違章建築的房產。
第五條房產交易可由市交易所介紹買賣雙方商談,也可由買賣雙方自行商議,嚴禁黑市經紀活動。
第六條房產交易的價格,買賣雙方應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協商,不得隱瞞真實價格,不準投機鑽營任意抬高房價。成交後必須如實向市交易所申報成交價格,經市交易所審查批准後方能辦理過戶手續。
第七條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產。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如因新建或業務擴大等特殊需要,確需購買私房的,應事先報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向市交易所提出申請,並報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後方可辦理交易手續。
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出售私產房時不準將原占地皮作價出售或變相作價出售。
第九條私房交易的買賣雙方,應持身份證明和房產所有權證到市交易所申請填寫《大同市房產交易申請書》,親自辦理房產交易手續。如本人不能經手辦理的,可由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有合法的資格證書。
第十條房產買賣成交後,買賣雙方應按成交總價的3%向市交易所繳交易手續費;契稅按房產成交總價的6%繳納,由買方負責。
第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第二、五、六規定,私買私賣房產,利用房屋交易進行牟利活動,隱瞞成交價格者,除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隱瞞金額外,並按其非法所得總額、隱瞞金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
第十三條房產買賣成交後,如發生產權糾葛時,由原賣方負責。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大同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