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生態環境局

大同市生態環境局

大同市生態環境局是大同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大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生態環境局
  • 所屬地區:大同市
  • 所屬部門大同市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赫瑞(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與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生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內容。
(二)按許可權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調配合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全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約談、問責等事項。
(三)負責監督管理污染物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分解落實國家和省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並監督檢查各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開展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的落實。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會同有關部門牽頭落實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核與輻射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地方性政策、規劃。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許可權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及監督管理工作。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許可權審查或審批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交化框架公約涉及本市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監察。承接省生態環境保護監察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市委、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建立健全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制度,根據授權對市有關部門、縣級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政策、規劃、標準執行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情況進行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依法進行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牽頭組織聯合執法。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開展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全市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對外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承辦生態環境國際條約中有關本市的履約工作。組織協調國外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工作,協調處理涉外和市際間生態環境保護事務。
(十五)完成省生態環境廳、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組織有關部門、縣級黨委政府、有關企業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效”改革,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全過程”監督管理,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建設美麗大同。

內設機構

1、黨組辦公室(機關黨辦)
負責落實局黨組會議議定事項及“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承擔相關文稿起草工作,做好黨組會議和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相關工作。負責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2、辦公室(宣傳教育科)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擬訂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文電、會務、電子政務、檔案、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化、保衛、值班、車輛管理、後勤管理服務等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計畫和組織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負責對外聯絡和接待等工作。負責年度工作計畫、總結等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和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3、綜合科(應對氣候變化科)
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考核計畫,負責目標責任考核管理。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規劃、政策,牽頭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涉及本市相關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合作和能力建設。負責碳減排交易權項目的組織申報與實施,承擔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參與指導和推動清潔生產工作。負責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對外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國外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和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涉外和市際間生態環境保護事務。
4、法規與標準科
負責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負責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研究和草案起草,負責審核其他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草案中與本部門職責有關的條款。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負責評優創先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守法情況審核。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承擔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落實管理工作。承擔擬訂權責清單及運行流程圖工作。負責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建設和規範化執法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生態環境執法後督察和掛牌督辦等工作。
5、人事科(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幹部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出國人員選派及生態環境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系統管理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歸口管理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表彰工作。負責機關、派出機構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6、科技與財務科(內審科)
負責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提出資金安排意見並監督實施。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預算、財務、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生態環境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生態環境技術研發、工程示範與推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推動全市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7、自然生態保護科
編制並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8、水生態環境科
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水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生態補償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
9、大氣環境科
負責全市大氣、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相關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建立對各縣區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和實施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10、土壤生態環境科
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土壤生態環境規劃和相關生態環境功能區劃。組織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11、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
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12、核與輻射源安全監管科
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起草核與輻射安全地方法規和規章,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承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13、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
負責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按規定對許可權內的規劃、政策、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工作,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監督管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負責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實施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14、生態環境監測科
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組織編報全市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實施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污染源線上監控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15、生態環境督察科
承接省生態環境保護監察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市委、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組織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監察政策、制度,負責擬訂相關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專員公務活動,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監察中跨區域、流域問題的處理。牽頭承辦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約談、問責等事項。承擔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督察涉及本部門相關工作。
16、機動車與噪聲環境科
負責全市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機動車、聲、光、惡臭等污染防治規劃和相關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建立監管平台,組織實施信息公開制度、考核管理制度。
17、行政審批管理科
負責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18、應急信訪科
組織擬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牽頭協調相關事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生態環境系統信訪、公眾舉報工作,承辦信訪統計、分析、督辦工作,直接查辦或批轉查辦信訪案件,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赫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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