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村民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條例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7.29
- 實施時間:2005.10.01
第一條 為了推進農村民主政治建設,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村民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
第三條 村民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組織形式是村民會議。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依法授權的事項。
第四條 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
(一)制定、修改本村的精神文明建設方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二)本村的經濟發展計畫、產業結構調整和促進農民增收的方案及其主要措施;
(三)土地承包經營、轉讓、租賃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土地被徵收或者徵用所得補償的使用分配方案;
(四)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學校、村建道路等事項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
(六)計畫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案;
(七)集體資產的管理、處置和債權、債務的清理;
(八)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方案;
(九)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建設承包方案;
(十)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十一)救災、救濟、扶貧和救助款物的發放方案;
(十二)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村民代表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
第六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議題,由村民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村民聯名或者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由村民委員會受理,並確定召開會議時間。
第七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會議3日前將議題通知村民代表,廣泛徵求村民意見。
第八條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在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上可以根據議題發表自己的意見,並且對各項議題進行表決。
第九條 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認真落實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並將落實情況報告下次村民會議。
第十二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定、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應當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村民會議有權撤銷、變更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決議。
第十四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記錄並且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提出詢問,村民委員會應當給予答覆。並可以向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反映,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糾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未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而作出決定的;
(二)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虛假情況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