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居民辦理收養登記在各區、縣民政局收養登記部門辦理。
辦理項目,辦理機構,辦理對象,提交材料,
辦理項目
社會福利機構設立登記收養本市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本市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本市監護人送養的孤兒、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登記,繼父或繼母收養本市繼子女的登記。
辦理機構
各區、縣民政局收養登記部門
辦理對象
1.年滿30周歲。
2.無子女(繼父或繼母收養本市繼子女的除外)。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5.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提交材料
(一)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被收養人為本市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應提交下列有關證件、證明: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被收養人來源經過的詳細說明。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件。
(4)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反映收養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和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經濟、身體、道德品行)等情況證明。
(5)健康證明。區縣級中心醫院以上的醫療單位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證明。
(6)棄嬰證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7)旁證公證書(發現或撿拾棄嬰的當事人或收養人親友2人出具的被收養人確係棄嬰的證人證言公證書);
(8)尋親公告。指定報社刊登的查找棄嬰生父母的尋親公告。
(9)無子女證明。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10)保證協定書。單身或以收養代替生育的收養人,須提交與區縣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保證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書。
(11)病殘證明。被收養人是病殘兒童的,須提交市、區縣病殘兒醫學鑑定組出具的病殘兒醫學鑑定診斷證明。
2、被收養人為本市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的,收養人應提交下列有關證件、證明: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他有關需要說明的情況。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件。
(4)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反映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經濟、身體、道德品行)等情況證明。
(5)健康證明。區縣級中心醫院以上的醫療單位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證明。
(6)保證協定書。單身或以收養代替生育的收養人,須提交與區縣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保證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書。
(7)無子女證明。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3、被收養人為本市監護人送養的孤兒的,收養人應提交下列有關證件、證明: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他有關需要說明的情況。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件。
(4)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反映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經濟、身體、道德品行)等情況的證明。
(5)健康證明。區縣級中心醫院以上的醫療單位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證明。
(6)已有子女,再收養健康子女的,須提交區縣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退回獨生子女證通知單。
4、被收養人為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收養人應提交下列有關證件、證明: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收養人和送養人的關係,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他有關需要說明的情況。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件。
(4)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反映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經濟、身體、道德品行)等情況證明。
(5)健康證明。區縣級中心醫院以上的醫療單位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證明。
(6)保證協定書。單身或以收養代替生育的收養人,須提交與區縣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保證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書。
(7)無子女證明。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5、被收養人為本市繼子女的,收養人應提交下列有關證件、證明: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以及需要說明的情況。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明。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的結婚證明。
(4)已有子女,再收養健康子女的,須提交區縣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退回獨生子女證通知單。
(二)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被收養人為本市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的,送養人應提交下列有關證件、證明:
(1)送養申請書。內容包括送養理由及有關需要說明的情況。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件。
(4)特殊困難證明。送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關於送養人確係特殊困難的情況證明。
(5)保證協定書。與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保證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書。
(6)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單身送養人,須提交配偶的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證明及喪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離婚後的單身送養人,須提交原配偶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8)獨生子女作為被送養人的,須提交區縣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退回獨生子女證通知單。
2、被收養人為本市監護人送養的孤兒的,送養人應提交下列有關證件、證明:
(1)送養申請書。內容包括送養理由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身份證、戶口簿、監護證明。組織作送養人的,須提交該組織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3)死亡證明。孤兒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證明。
(4)同意送養意見書。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書。
(5)獨生子女作被送養人的,須提交區縣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退回獨生子女證通知單。
(6)實際承擔監護責任證明。由孤兒的父母生前單位或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應出具監護責任證明。
3、被收養人為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送養人應提交謝列有關證件、證明:
(1)送養申請書。內容包括送養原因,與收養人關係等有關情況。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件。
(4)保證協定書。與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保證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書。
(5)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單身送養人,須提交配偶的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離婚後的單身送養人,須提交原配偶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6)親屬關係證明。經公證的送養人與收養人確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親屬關係公證書。
(7)獨生子女作為被送養人的,須提交區縣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退回獨生子女證通知單。
4、被收養人為本市繼子女的,送養人應提交下列有關證件、證明:
(1)同意送養意見。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2)身份證、戶口簿。
(3)離婚證件。送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的離婚證件。
(4)獨生子女作被送養人的,須提交區縣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退回獨生子女證通知單。
(三)被收養人
1、戶口簿。被收養人為本市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除外。
2、身份證。被收養人年齡不滿16周歲的除外。
3、出生證或出生公證書。被收養人為本市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除外。
4、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5、被收養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證明。被收養人為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或繼子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