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四禁:中國康有為禁止的與大同世界的道德原則相違背的四種行為。即禁懶惰、禁獨尊、禁競爭、禁墮胎。認為“惰之為害”可導致“文明盡失,將至退化”,使“大同之世復還於亂世”,危害極大,“故當嚴禁”。認為“首領獨尊”的結果,會漸生專制,漸生爭奪,而復歸於亂世,與大同社會之“公平”、“正直”的道德要求相違背,也當禁止。由於“大同之世,視人如己,無有晗域”,而競爭來自私心,造成人們“私其身”、“私其家“、”私其國“、”私其種“的局面,”其大罪過於洪水“,更當禁止。又稱”為全地人種之故而思保全之“,強調以”禁墮胎乃第一要義。當以為無上第一大禁“。”大同四禁“體現了康有為重視勞動、反對專制、要求平等、提倡仁愛的道德觀,作為對未來大同世界的道德理想的一種規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