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中小企業成長工程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大冶市委、大冶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鎮域經濟加快發展的意見》檔案精神,規範以獎代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落實《中共大冶市委、大冶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鎮域經濟加快發展的意見》(冶發〔2011〕5號)精神,大力推進中小企業成長工程,市政府建立中小企業成長工程以獎代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以獎代補資金)。為規範以獎代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信委等部門關於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意見的通知》(鄂政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獎代補資金來源於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管理。
當年節餘的以獎代補資金,轉存為次年度以獎代補資金。
第三條 獎勵原則:堅持注重實效、實事求實、突出貢獻、擇優獎勵和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獎勵對象:主要獎勵新進規模企業;超額完成任務的鄉鎮;先進鄉鎮和有功人員。
第五條 獎勵依據:以市統計局提供的當年新進的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名單和數據為準。
第六條 獎勵對象的審核與確定:市統計局負責提供當年新進的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名單;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擬定有關鄉鎮(場)、街辦、經濟開發區和市直相關部門、有關企業及有功人員的獎勵名單和獎勵資金,並報市政府審定。
第七條 獎勵標準:對2011年及之後新進的銷售收入過2000萬元的規模企業(地面製造業),每個獎勵2萬元;對超額完成市定小進規任務的鄉鎮,每超額完成1家新進規模企業,獎勵鄉鎮2萬元;對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有功人員分別獎勵2000元。
第八條 執行規模企業新標準的過渡期間(即2011年),對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企業,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從省成長工程轉移支付的資金中列支,具體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資金監管:以獎代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各有關單位不得挪作他用。對弄虛作假騙取以獎代補資金,或不按規定使用以獎代補資金的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扣減、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並取消下一年度享受以獎代補資金的資格;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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