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投資
- 簽訂日期:1988年06月08日
- 條約種類:其他
本補充規則根據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以下稱公約)授權而通過,並且,旨在補充公約。它們應被適當的解釋。本規則與公約任何條款和要求衝突之處,公約應優先。
第1節理事會會議
(a)理事會年會應在理事會所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但是,如果情況特殊,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董事會可以改變該年會的時間和地點。
(b)理事會的特別會議可以由理事會和董事會隨時召開。經機構5個會員國或持有總計達總投票權1/4的會員國的請求,董事會也應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當機構任何會員國請求董事會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時,董事會應將這一請求和提出這一請求的理由通知機構所有的會員國。
(c)理事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應是不少於總投票2/3的多數理事。法定人數不足的理事會任何會議可以由出席會議的多數理事隨時休會,並且,不必發出休會通知。
(d)除非理事會另有特別的指示,理事會主席將聯合負責舉行理事會會議的一切安排。
第2節事理會會議的通知
董事會主席應採用一切迅速的通訊方法,將理事會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通知機構每一個會員國,這一通知至少應在確定該會議日期的前42天發出,除非情況緊急,該通知將採用一切迅速的通訊方法,至少在確定該會議日期的前10天發出。
第3節理事會會議的列席
(a)董事和副董事可以列席和參加理事會的任何會議。但是,董事和副董事在任何這類會議上無投票權,除非他們作為理事、副理事、臨時副理事有投票權。
(b)理事會主席經與董事會協商,可以邀請觀察員列席理事會的一切會議。
第4節理事會會議的議程
(a)在董事會的指導下,董事會主席應準備理事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並且,應將該議程與會議通知一起轉達給機構每一個會員國。
(b)任何理事都可以在理事會任何會議的議程上增加議題,但他應至少在確定這類會議日期的前7天通知董事會主席。在特殊情況下,在董事會的指導下,董事會主席可以在理事會任何會議的議程上增加議題。董事會主席應將理事會每次會議議程上所增加的議題,儘速通知機構每一會員國。
(c)理事會可以隨時在理事會任何會議的議程上增加任何議題,即使沒有發出本節所要求的通知。
第5節主席和副主席的選舉
(a)在每次年會上,理事會應選舉一位理事作為主席,並且,選舉至少二位理事作為副主席,直到下一次年會結束。
(b)在主席缺席時,主席所指定的副主席應代行其職權。
第6節秘書和記錄
機構的秘書應作為理事會的秘書,在理事會主席的指導下,秘書應負責準備理事會會議記錄的綜述報告,供一切會員國使用。該綜述報告應編排入檔,以作為董事會的指南。
第7節年度報告
董事會應在理事會年會上提交所準備的機構年度報告,這類報告應討論機構的業務和政策,並就所面臨的問題,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第8節表決
(a)在任何會議上,理事會主席可以確定會議的公眾意見,來代替正式表決。但是,經任何理事的請求,理事會主席應要求正式表決。每次要求正式表決時,動議的書面案文應分發給出席會議的理事。
(b)在任何會議上,理事和副理事都不得採用代理方法或本人表決以外的其他方法表決。但是,每位理事可以作好準備,指定一名臨時副理事,在正式指定的副理事不能出席時,在理事會任何會議上代表理事表決。
第9節會議之外的表決
(a)當董事會認為,機構的行動必須由理事會採取,而這類行動又不能推遲到理事會下次年會,並且,沒有充分理由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時,董事會可以請求理事會在會議之外進行表決。
(b)董事會應採用迅速的通訊方法,向每一個會員國提交體現擬採取行動的動議。
(c)表決應在董事會所規定的期限內舉行。
(d)所規定的表決期限到期時,董事會應記下結果,並應由董事會主席通知所有的會員國。如果所收到的答覆沒能包括所要求的理事會法定人數,即:行使總表決權2/3的多數理事,那么,該動議應被認為是不成立。
第10節董事會
(a)董事會應由14名董事組成,董事數目可由理事會考慮會員國的變化而增加。第一批被選出的董事的最初任期應持續到1989年10月31日。董事嗣後的任期應由理事會決定。
(b)董事會可以任命它認為適當的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成員不必局限於理事、董事或其副理事、副董事。
(c)當董事及其副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及其委員會的會議時,董事可以指定一位臨時副董事出席這類會議,並且,在這類會議上代理他行使職權。
第11節服務條件
(a)在理事會決定設立常駐董事會進行連續工作之前。董事和副董事只接受出席董事會和代表機構履行其他官方職責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的補貼。
(b)機構總裁的薪金應由理事會決定,並應載入其契約。機構也應該支付總裁為了機構的利益所發生的一切合理費用,包括其本人,其家屬和個人財產在其任職期間或其任職之前前往機構所在地的一次移動和其任職期間或其離職以後離開機構所在地的一次移動的旅行和運輸費用。總裁的首次契約是以5年為期。契約的續訂可以是相同或更短的期限。
(c)任何個人根據本節請求補貼其所發生的費用,都應在其請求中表明,在這些費用方面不曾接受,並且,也不再要求其他來源補貼。
第12節權力的委託
除公約保留給理事會和總裁的權力之外,理事會授權董事會行使機構的一切權力。董事會根據理事會的授權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不得與理事會所採取的一切行動相牴觸。
第13節政策指南、規則和細則
董事會可以通過指導機構經營所必要和適當的政策指南、規則和細則。
第14節董事席位的空缺
(a)當由於董事席位空缺而必須選舉一名新董事時,董事會主席應將空缺的情況通知選舉該前董事的各會員國。董事會主席可以召集這類國家的理事的專門會議,以選舉一名新董事;也可以採用迅速的通訊方法,請求提出候選人,並且,採用迅速的通訊方法進行表決。應進行連續投票,直到有一名候選人獲得多數票為止;每次投票後,得票最少的候選人應退出下次投票選舉。
(b)當一名新董事被任命後,副董事的席位也應被視為空缺,並且,副董事應由新當選的董事指定。
第15節在董事會沒有國民作為代表的合員國的代表權
每當董事會擬考慮公約第56條(a)款所指的那類問題,並特別影響到在董事會沒有國民作為代表的會員國時,董事會應採用迅速的通訊方法,將考慮這一問題的日期立即通知該會員國。在該會員國業已得到適當通知的董事會會議上,在該會員國有適當的機會陳述其觀點和舉行聽證之前,董事會不得對該問題作出決議。任何被這樣選定的會員國都可以放棄這一預備措施。
第16節預算和決算
根據董事會擬通過的財務細則
(a)機構總裁應準備年度收支預算,提交董事會批准,並且,作為已批准的年度收支預算編入機構的年度報告。
(b)每隔適當的時間,應向會員國分發機構財務狀況的綜合報表和表明其業務結果的損益書。
(c)機構和贊助信託基金的帳戶的年度財務報表應由獨立的審計師進行審計,並且,作為被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表編入機構的年度報告。
第17節非創始會員國申請會員國資格
(a)機構創始會員國應是列入公約附表A,並且,在1987年10月30日或在此日期之前成為公約締約方的國家,這類會員國應認購規定於公約附表A其國名對面的資本股份數額。根據公約第6條,任何其他會員國都應認購理事會所規定的資本股份數額。
(b)任何沒有成為機構創始會員國,而又符合機構會員國資格的國家都可以向機構提交陳述一切有關事實的申請書,以申請會員國資格。
(c)在與會員國磋商之後,董事會應就所有這類申請書向理事會報告。當申請書隨同接納申請國為會員國的推薦信提交理事會時,董事會應向理事會建議該國擬認購的資本股份數額;為了公約第7條(c)款和第39條(a)款的目的,指定該國的類別;以及董事會所認為理事會可以希望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18節會員國資格的暫停
在暫停任何會員國資格之前,董事會應考慮此一事項,即:把對會員國的指控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該會員國,並且,允許該會員國有適當的機會向董事會陳述情況。董事會應向理事會建議它所認為合適的行動。該項建議和理事會擬考慮這一情況的日期應通知該會員國,並且,給予合理的時間,使其能在此時間內向理事會陳述情況。任何被這樣選擇的會員國均可以放棄這一預備措施。
第19節補充規則的修改
理事會可以在其任何會議上,或者,按第9節規定,採取會議之外的表決,修改本補充規則。
第1節理事會會議
(a)理事會年會應在理事會所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但是,如果情況特殊,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董事會可以改變該年會的時間和地點。
(b)理事會的特別會議可以由理事會和董事會隨時召開。經機構5個會員國或持有總計達總投票權1/4的會員國的請求,董事會也應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當機構任何會員國請求董事會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時,董事會應將這一請求和提出這一請求的理由通知機構所有的會員國。
(c)理事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應是不少於總投票2/3的多數理事。法定人數不足的理事會任何會議可以由出席會議的多數理事隨時休會,並且,不必發出休會通知。
(d)除非理事會另有特別的指示,理事會主席將聯合負責舉行理事會會議的一切安排。
第2節事理會會議的通知
董事會主席應採用一切迅速的通訊方法,將理事會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通知機構每一個會員國,這一通知至少應在確定該會議日期的前42天發出,除非情況緊急,該通知將採用一切迅速的通訊方法,至少在確定該會議日期的前10天發出。
第3節理事會會議的列席
(a)董事和副董事可以列席和參加理事會的任何會議。但是,董事和副董事在任何這類會議上無投票權,除非他們作為理事、副理事、臨時副理事有投票權。
(b)理事會主席經與董事會協商,可以邀請觀察員列席理事會的一切會議。
第4節理事會會議的議程
(a)在董事會的指導下,董事會主席應準備理事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並且,應將該議程與會議通知一起轉達給機構每一個會員國。
(b)任何理事都可以在理事會任何會議的議程上增加議題,但他應至少在確定這類會議日期的前7天通知董事會主席。在特殊情況下,在董事會的指導下,董事會主席可以在理事會任何會議的議程上增加議題。董事會主席應將理事會每次會議議程上所增加的議題,儘速通知機構每一會員國。
(c)理事會可以隨時在理事會任何會議的議程上增加任何議題,即使沒有發出本節所要求的通知。
第5節主席和副主席的選舉
(a)在每次年會上,理事會應選舉一位理事作為主席,並且,選舉至少二位理事作為副主席,直到下一次年會結束。
(b)在主席缺席時,主席所指定的副主席應代行其職權。
第6節秘書和記錄
機構的秘書應作為理事會的秘書,在理事會主席的指導下,秘書應負責準備理事會會議記錄的綜述報告,供一切會員國使用。該綜述報告應編排入檔,以作為董事會的指南。
第7節年度報告
董事會應在理事會年會上提交所準備的機構年度報告,這類報告應討論機構的業務和政策,並就所面臨的問題,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第8節表決
(a)在任何會議上,理事會主席可以確定會議的公眾意見,來代替正式表決。但是,經任何理事的請求,理事會主席應要求正式表決。每次要求正式表決時,動議的書面案文應分發給出席會議的理事。
(b)在任何會議上,理事和副理事都不得採用代理方法或本人表決以外的其他方法表決。但是,每位理事可以作好準備,指定一名臨時副理事,在正式指定的副理事不能出席時,在理事會任何會議上代表理事表決。
第9節會議之外的表決
(a)當董事會認為,機構的行動必須由理事會採取,而這類行動又不能推遲到理事會下次年會,並且,沒有充分理由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時,董事會可以請求理事會在會議之外進行表決。
(b)董事會應採用迅速的通訊方法,向每一個會員國提交體現擬採取行動的動議。
(c)表決應在董事會所規定的期限內舉行。
(d)所規定的表決期限到期時,董事會應記下結果,並應由董事會主席通知所有的會員國。如果所收到的答覆沒能包括所要求的理事會法定人數,即:行使總表決權2/3的多數理事,那么,該動議應被認為是不成立。
第10節董事會
(a)董事會應由14名董事組成,董事數目可由理事會考慮會員國的變化而增加。第一批被選出的董事的最初任期應持續到1989年10月31日。董事嗣後的任期應由理事會決定。
(b)董事會可以任命它認為適當的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成員不必局限於理事、董事或其副理事、副董事。
(c)當董事及其副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及其委員會的會議時,董事可以指定一位臨時副董事出席這類會議,並且,在這類會議上代理他行使職權。
第11節服務條件
(a)在理事會決定設立常駐董事會進行連續工作之前。董事和副董事只接受出席董事會和代表機構履行其他官方職責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的補貼。
(b)機構總裁的薪金應由理事會決定,並應載入其契約。機構也應該支付總裁為了機構的利益所發生的一切合理費用,包括其本人,其家屬和個人財產在其任職期間或其任職之前前往機構所在地的一次移動和其任職期間或其離職以後離開機構所在地的一次移動的旅行和運輸費用。總裁的首次契約是以5年為期。契約的續訂可以是相同或更短的期限。
(c)任何個人根據本節請求補貼其所發生的費用,都應在其請求中表明,在這些費用方面不曾接受,並且,也不再要求其他來源補貼。
第12節權力的委託
除公約保留給理事會和總裁的權力之外,理事會授權董事會行使機構的一切權力。董事會根據理事會的授權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不得與理事會所採取的一切行動相牴觸。
第13節政策指南、規則和細則
董事會可以通過指導機構經營所必要和適當的政策指南、規則和細則。
第14節董事席位的空缺
(a)當由於董事席位空缺而必須選舉一名新董事時,董事會主席應將空缺的情況通知選舉該前董事的各會員國。董事會主席可以召集這類國家的理事的專門會議,以選舉一名新董事;也可以採用迅速的通訊方法,請求提出候選人,並且,採用迅速的通訊方法進行表決。應進行連續投票,直到有一名候選人獲得多數票為止;每次投票後,得票最少的候選人應退出下次投票選舉。
(b)當一名新董事被任命後,副董事的席位也應被視為空缺,並且,副董事應由新當選的董事指定。
第15節在董事會沒有國民作為代表的合員國的代表權
每當董事會擬考慮公約第56條(a)款所指的那類問題,並特別影響到在董事會沒有國民作為代表的會員國時,董事會應採用迅速的通訊方法,將考慮這一問題的日期立即通知該會員國。在該會員國業已得到適當通知的董事會會議上,在該會員國有適當的機會陳述其觀點和舉行聽證之前,董事會不得對該問題作出決議。任何被這樣選定的會員國都可以放棄這一預備措施。
第16節預算和決算
根據董事會擬通過的財務細則
(a)機構總裁應準備年度收支預算,提交董事會批准,並且,作為已批准的年度收支預算編入機構的年度報告。
(b)每隔適當的時間,應向會員國分發機構財務狀況的綜合報表和表明其業務結果的損益書。
(c)機構和贊助信託基金的帳戶的年度財務報表應由獨立的審計師進行審計,並且,作為被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表編入機構的年度報告。
第17節非創始會員國申請會員國資格
(a)機構創始會員國應是列入公約附表A,並且,在1987年10月30日或在此日期之前成為公約締約方的國家,這類會員國應認購規定於公約附表A其國名對面的資本股份數額。根據公約第6條,任何其他會員國都應認購理事會所規定的資本股份數額。
(b)任何沒有成為機構創始會員國,而又符合機構會員國資格的國家都可以向機構提交陳述一切有關事實的申請書,以申請會員國資格。
(c)在與會員國磋商之後,董事會應就所有這類申請書向理事會報告。當申請書隨同接納申請國為會員國的推薦信提交理事會時,董事會應向理事會建議該國擬認購的資本股份數額;為了公約第7條(c)款和第39條(a)款的目的,指定該國的類別;以及董事會所認為理事會可以希望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18節會員國資格的暫停
在暫停任何會員國資格之前,董事會應考慮此一事項,即:把對會員國的指控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該會員國,並且,允許該會員國有適當的機會向董事會陳述情況。董事會應向理事會建議它所認為合適的行動。該項建議和理事會擬考慮這一情況的日期應通知該會員國,並且,給予合理的時間,使其能在此時間內向理事會陳述情況。任何被這樣選擇的會員國均可以放棄這一預備措施。
第19節補充規則的修改
理事會可以在其任何會議上,或者,按第9節規定,採取會議之外的表決,修改本補充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