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投資
- 簽訂日期:1988年06月22日
- 條約種類:其他
根據機構補充規則第13節,董事會特通過董事會會議程式規則如下:
第1節定義
就本規則而言:
(a)“董事會”,指機構董事會。
(b)“銀行”,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c)“主席”,指作為董事會主席的世界銀行行長,或者,在其缺席時,指機構總裁。
(d)“總裁”,指機構總裁。
第2節會議
(a)主席每年至少應召開三次董事會例行會議。主席根據自己的提議,或者,經任何三名董事的請求,應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主席應採用一切迅速的通訊方法,至少在確定每次會議日期的前14天,將董事會的該會議通知每一位董事。除非在特殊情況下,通知應至少在這一日期的前7天發出。
(b)董事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應是行使董事會總表決權至少一半的多數董事。
(c)法定人數沒有出席的任何董事會會議可以由出席會議的那些董事的表決權中占多數的董事休會,並且,不必發出任何休會通知。
(d)如果董事會出席不足至少代表董事會成員半數的法定人數的會議,董事們可以討論會議議程上的任何議題,並且,就他們全體達成一致的議題準備建議案,提交董事會下次會議。董事會應根據這一程式考提交給它的建議案,以開始其下次會議。
(e)在公約第39條(d)款所提到的三年期限內,本節(c)項和(d)項所規定的程式也可以適用這種情況,即:會議的法定人數足夠了,但是,出席會議的董事行使少於總表決權2/3的表決權,代表少於認購機構已認繳股份55%的會員國。
(f)會議應僅由下列人員出席和列席,董事和副董事,主席、總裁和總裁指定的工作人員、根據公約第56條(a)款所指派的會員國代表,董事會邀請的其他人士。
(g)董事會應在機構的總部召開會議,除非董事會決定應在其他地方召開特別會議。
(h)除非本規則另有其他明確規定,在副董事代行其董事職權時,本規則中提到的董事應被視為包括其副董事。
第3節會議議程
(a)董事會每次會議的議程應由主席或根據主席的指示準備,會議議程的副本應隨同會議的通知分發給每位董事。任何董事都可以在會議議程上增加議題。但他應至少在確定該會議日期的前7天將增加的議題通知主席。
(b)董事會會議議程上所沒有列入的任何議題都可以由主席或一位董事向董事會提出,並且,都可以由董事會在該會議上遵行。除非主席或一名董事加以反對。
(c)董事會會議議程上所列入的任何議題,由於在該會議上沒有完成,應自動列入下次會議的議程,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
第4節表決
在任何會議上,主席可以確定會議的公眾意見,來代替正式的表決。但是,經任何董事的請求,主席應要求正式表決。每次要求正式表決時,動議的書面案文應分發給出席會議的董事。不同意董事會決定的任何董事都可以要求將其觀點載入會議記錄。
第5節會議之外的表決
(a)當主席認為,機構的行動必須由董事會採取,而這類行動又不能推遲到董事會下次例會,並且,沒有充分理由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時,主席可以請求董事會在會議之外進行表決。
(b)主席應採取迅速的通訊方法,向每一位董事提交體現擬採取行動的動議。
(c)表決應在主席所規定的期限內行動。
(d)所規定的表決期限到期時,主席應記下結果,並應通知所有的董事。如果所收到的答覆沒有包括所要求的董事會法定人數,即行使總表決權一半的多數董事,那么,該動議應被認為是不成立。
第6節秘書和記錄
(a)機構的秘書應作為董事會的秘書,在主席的指導下,秘書應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的綜述報告。
(b)只有在董事會請求將其言論記錄下來的情況下,才能保留逐字記錄。
(c)會議之後,應該儘速向所有的董事分發記錄草案,會議記錄應提交董事會批准。
第7節通知董事和副董事
(a)按本規則的要求分發給任何董事的任何通知,如果用書面形式,或親自、或用電話發向每位董事為了接受這類通知的目的而向機構說明的地址,那么,應足以被視為向董事發出。
(b)本規則所要求分發給任何董事的任何通知(包括有關會議和會議議程的通知)可以隨時由該董事和其副董事用書面形式放棄,無論是在與這一通知有關的會議之前或之後。
第8節公布
董事會的會議記錄是保密的,不應該公布,除非董事會決定授權主席在特殊決定方面,適當地安排公布。
第9節修正
董事會可以在其任何會議上,或者,採用第5節所規定的會議之外的表決,修正本規則。
第1節定義
就本規則而言:
(a)“董事會”,指機構董事會。
(b)“銀行”,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c)“主席”,指作為董事會主席的世界銀行行長,或者,在其缺席時,指機構總裁。
(d)“總裁”,指機構總裁。
第2節會議
(a)主席每年至少應召開三次董事會例行會議。主席根據自己的提議,或者,經任何三名董事的請求,應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主席應採用一切迅速的通訊方法,至少在確定每次會議日期的前14天,將董事會的該會議通知每一位董事。除非在特殊情況下,通知應至少在這一日期的前7天發出。
(b)董事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應是行使董事會總表決權至少一半的多數董事。
(c)法定人數沒有出席的任何董事會會議可以由出席會議的那些董事的表決權中占多數的董事休會,並且,不必發出任何休會通知。
(d)如果董事會出席不足至少代表董事會成員半數的法定人數的會議,董事們可以討論會議議程上的任何議題,並且,就他們全體達成一致的議題準備建議案,提交董事會下次會議。董事會應根據這一程式考提交給它的建議案,以開始其下次會議。
(e)在公約第39條(d)款所提到的三年期限內,本節(c)項和(d)項所規定的程式也可以適用這種情況,即:會議的法定人數足夠了,但是,出席會議的董事行使少於總表決權2/3的表決權,代表少於認購機構已認繳股份55%的會員國。
(f)會議應僅由下列人員出席和列席,董事和副董事,主席、總裁和總裁指定的工作人員、根據公約第56條(a)款所指派的會員國代表,董事會邀請的其他人士。
(g)董事會應在機構的總部召開會議,除非董事會決定應在其他地方召開特別會議。
(h)除非本規則另有其他明確規定,在副董事代行其董事職權時,本規則中提到的董事應被視為包括其副董事。
第3節會議議程
(a)董事會每次會議的議程應由主席或根據主席的指示準備,會議議程的副本應隨同會議的通知分發給每位董事。任何董事都可以在會議議程上增加議題。但他應至少在確定該會議日期的前7天將增加的議題通知主席。
(b)董事會會議議程上所沒有列入的任何議題都可以由主席或一位董事向董事會提出,並且,都可以由董事會在該會議上遵行。除非主席或一名董事加以反對。
(c)董事會會議議程上所列入的任何議題,由於在該會議上沒有完成,應自動列入下次會議的議程,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
第4節表決
在任何會議上,主席可以確定會議的公眾意見,來代替正式的表決。但是,經任何董事的請求,主席應要求正式表決。每次要求正式表決時,動議的書面案文應分發給出席會議的董事。不同意董事會決定的任何董事都可以要求將其觀點載入會議記錄。
第5節會議之外的表決
(a)當主席認為,機構的行動必須由董事會採取,而這類行動又不能推遲到董事會下次例會,並且,沒有充分理由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時,主席可以請求董事會在會議之外進行表決。
(b)主席應採取迅速的通訊方法,向每一位董事提交體現擬採取行動的動議。
(c)表決應在主席所規定的期限內行動。
(d)所規定的表決期限到期時,主席應記下結果,並應通知所有的董事。如果所收到的答覆沒有包括所要求的董事會法定人數,即行使總表決權一半的多數董事,那么,該動議應被認為是不成立。
第6節秘書和記錄
(a)機構的秘書應作為董事會的秘書,在主席的指導下,秘書應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的綜述報告。
(b)只有在董事會請求將其言論記錄下來的情況下,才能保留逐字記錄。
(c)會議之後,應該儘速向所有的董事分發記錄草案,會議記錄應提交董事會批准。
第7節通知董事和副董事
(a)按本規則的要求分發給任何董事的任何通知,如果用書面形式,或親自、或用電話發向每位董事為了接受這類通知的目的而向機構說明的地址,那么,應足以被視為向董事發出。
(b)本規則所要求分發給任何董事的任何通知(包括有關會議和會議議程的通知)可以隨時由該董事和其副董事用書面形式放棄,無論是在與這一通知有關的會議之前或之後。
第8節公布
董事會的會議記錄是保密的,不應該公布,除非董事會決定授權主席在特殊決定方面,適當地安排公布。
第9節修正
董事會可以在其任何會議上,或者,採用第5節所規定的會議之外的表決,修正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