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投資擔保機構財務細則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投資
  • 簽訂日期:1988年06月22日
  • 條約種類:其他
  根據機構補充規則第16節,董事會特通過財務細則如下:
第1節定義
就本細則而言:
(a)“董事會”,指機構董事會。
(b)“銀行,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c)“主席”,指作為董事會主席的世界銀行行長,或者,在其缺席時,指機構總裁。
(d)“總裁”,指機構總裁。
第2節適用
(a)本細則應指導機構的財務管理。機構應根據健全的業務和謹慎的財務管理貫徹開展活動,以便在所有情況下都能保持其履行債務的能力。
(b)機構業務的管理,包括保險費的確定和求償的管理,都受機構業務細則的指導。
第3節財政年度
機構的財政年度應從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但是,機構的第一個財政年度應從1988年4月12日至1989年6月30日。
第4節行政預算
(a)在每一個財政年度結束之前,總裁應準備下一年度的行政預算,並且,提交董事會批准。這一預算應表明機構的預期收益和行政開支。
(b)在財政年度的過程中,如果總裁確定,預期的行政開支將超過預算中所批准的行政支出,或者,總裁擬動用先前沒有批准的行政支出,那么,他應與主席協商,準備補充預算,提交董事會批准。
(c)批准預算構成授權總裁有目的,在預算所詳細規定的限度之內,支出和發生債務。根據董事會所確定的重點和限度,總裁可以超過任何既定的預算項目所規定的金額,如果(1)他已將任何這類行動通知了董事會;並且,(2)沒有超過預算總額。
(d)如果在與之有關的財政年度開始時,董事會還沒有批准預算,那么,總裁可以有目的的、在他提交給董事會的預算所規定的範圍之內支出,支出可以高達前一財政年度所批准開支金額的1/4。
(e)董事會所批准的行政預算應列入機構的年度報告。
第5節投資基金
(a)總裁應被授權動用機構基金進行投資,並且,為了這一目的,代表機構就這一基金的投資與銀行或與其他合格的組織訂立協定。
(b)在適當考慮安全性、可兌換性、流動性和獲利最大可能性的需要的條件下,機構基金的投資可以採用銀行存款和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無條件待付款的形式,也可以採用適銷債券、票據和類似證券的形式。
(c)董事會應周期性地審議機構的投資狀況,並且,為投資基金進一步提供可能需要的指南。
(d)總裁和他所指定的其他人士應被授權在各銀行和其他機構開立為進行機構活動所屬必需或適當的帳戶。
第6節內部控制
(a)總裁應負責機構行政預算的執行和機構資產的管理,他應該:
(i)指定可以代表他發生債務,進行支付的官員;並且
(ii)堅持內部財務控制和內部審計,這將保證對財務事項進行有效的、經常的檢查和(或)複審,以確保機構一切基金和其他金融資源的接收,保管和處分的規範性,債務和支出與預算和本細則的一致性以及機構資源使用的經濟性。
(b)總裁可以規定詳細的財務規則和程式,以確保有效的財務管理和經濟運行。
第7節帳戶和報表
(a)總裁應保留所必需的會計記錄,並且,應準備機構和贊助信託基金帳戶的年度財務報表,表明這些帳戶在與其有關的財政年度中的收入和支出。在財務報表中,總裁也應編入適當表明機構在財政年度結束時財政狀況的信息,包括有關正在受理,但尚未支付的求償和收回。
(b)總裁應準備並向董事會提交有關機構財政的報告。在機構業務的頭兩年內,這類報告應半年提交一次,此後,每季一次,每隔適當的時間,總裁也應準備並向會員國分發機構財務狀況的綜合報表和表明機構業務結果的損益書。
第8節外部審計
董事會應使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按公認的審計標準由董事會所任命的獨立審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應作為業已審計的財務報表編入機構年度報告。
第9節修正
董事會在其任何會議上,或者,採用《董事會會議程式規則》第5節所規定的會議之外的表決,修正本細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