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哥國民議會

總統擁有解散議會、頒布議會通過的法令和赦免等權利,總統也可不經議會,直接將某些法案交由全民公決;總統直接領導政府,總理由總統任命,對議會負責;議會可隨時提出對政府的不信任案,獲議會三分之二通過即可要求政府辭職。憲法可根據總統和議會建議進行修改,由議會或公民投票表決通過(須獲議會五分之四票通過,或者獲得議會三分之二票後交付全民公決)。憲法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司法機關。經議會表決通過的法律在頒布以前,如總統、總理、議長或五分之一議員要求,須提交憲法法院裁決其是否符合憲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哥國民議會
  • 類型:議會
  • 創立時間:1946年
  • 所屬國家:多哥
簡史,選舉與產生,職權,組織結構,立法程式,議員制度,黨團,辦事機構,對外交往,

簡史

1946年10月25日,多哥人首次選舉議會代表。當時多哥議會被稱為“本土議會”,由30名代表組成,其中24名多哥人,6名法國人。
1956年,“本土議會”更名為“立法議會”,由30名議員組成,議員任期1年,可連任。
1958年4月27日,多哥舉行議會選舉。選舉出的議會被稱為“眾議院”,由46名議員組成,議員任期6年。
1960年4月27日,多哥獨立。根據新憲法,議會更名為“國民議會”。1961年4月6日選舉出的國民議會由51名議員組成,議員任期5年。
1991年多哥實行民主化改革,國民議會被過渡議會——“共和國高等委員會”取代。委員會由來自各政黨、組織等的79名成員組成。
1994年多哥立法選舉後成立了國民議會。議會包括81名議員。“國民議會”的名稱一直延用至今。
自從1960年獨立以來,多先後進行過9次議會選舉:1961年、1963年、1980年、1985年、1990年、1994年、1999年、2002年和2007年。

選舉與產生

1.選民資格
年滿18周歲的本國公民。精神失常或被判處6個月以上監禁的人除外。
2.候選人資格
在選舉之日必須年滿25周歲;必須出生時即為多哥公民;必須會用官方語言讀、寫。
不得成為候選人的包括:被判處終身不得參加選民登記的;被判處在選民登記期間不得參加登記的:被依法剝奪被選舉權的;擁有指定監護人的禁治產人;在職及離職6個月內的國家財政出納人員、海關官員、省長、專區區長、憲兵、軍人、警察、法官等;在職及離職2個月內的國家財政會計人員、省秘書長。
3.候選人產生辦法
候選人發表參選聲明並最遲於選舉前30天提交給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在審查其參選資格後將其材料轉交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最遲於選舉前18天公布候選人名單,並將名單登在官方報紙上。
4.負責選舉的機構
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選舉的組織、監督機構。
地方獨立選舉委員會:歸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領導,各選區均設有該機構。
名單及選民證委員會:歸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領導,各選區均設有該機構。
議會選舉保全力量:歸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支配。負責選舉前、中、後全國的安全。主要由警察和憲兵組成,部分經過專門培訓的軍人作為補充。
5.選舉種類:選民直接普選,秘密投票
6.議員黨派
81名議員黨派組成如下:
多哥人民聯盟50席
變革力量聯盟27席
振興行動委員會4席
7.憲法規定議員可連選連任

職權

議會審議、通過或修改國家法律,審議、通過每年的國家預算,監督政府工作。當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時,政府辭職。

組織結構

1.議長及職權
議長召開議會各屆會議,召開並主持議會全會、常設局會議和委員會主席會議及各種辯論會,議長是議會最高首長,財政預算審核者。議長還負責議會的內部安全。
2.議會常設局
為議會最高領導機構,由7人組成,負責議會的行政與立法管理,受議長領導。副議長在議長缺席的情況下,按職位先後順序代行議長職務。總務主任在常設局的領導和監督下負責議會的行政和財政管理,協同常設局其他成員制定議會的財政預算計畫。議會秘書協助議長主持辯論會。
5.常設委員會
(l)憲法和行政法規委員會,負責制定憲法、組織法、選舉法及各種行政法規。
(2)人權委員會,負責促進民主和保護人權。
(3)財政與貿易委員會,負責制定金融法規、監督預算執行情況和信貸發行、內外金融活動、國有企業財政狀況、內外貿易及消費、稅收等。
(4)經濟發展和國土整治委員會,主管農業、畜牧業、漁業、森林和狩獵、水利、能源、工礦、通訊、科技、旅遊、手工業、國土整治、城市建設、裝備與土木工程、住宅及環境保護等。
(5)社會與文化發展委員會,主管國民教育、科研、技術培訓、職業教育、社會發展、文化發展、青年和體育、家庭衛生、婦女和兒童、人口、就業、社會福利與保障等。
(6)對外關係與合作委員會,主管國際關係、對外政策、對外合作、國際條約與協定、國際會議、議會間關係、保護國外多哥僑民利益、管理外國在多僑民、泛非合作和一體化。
(7)國防與安全委員會,負責國防、安全、軍隊、民兵、憲兵、警察、保護領土完整。六、議會會議制度
議會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第一次於4月份的第一個星期二開幕,第二次於10月份的第一個星期二開幕,每次會議持續3個月。
應總統或多數議員的要求,議會可根據確定的議事日程由議長召開特別會議,議事日程完畢會議即告結束。

立法程式

議案包括法律草案、決議草案、預算草案等。議案由政府或議員提出,交給議會常設局。議案經指定的專門委員會研究並提出報告和修改意見後,交議會全體大會審議和表決。當議會絕對多數議員表決同意時,法律獲得通過。經議會表決通過的法律,由總統頒布。

議員制度

議員對法律進行表決,監督政府行為。議員在任期內享有議員豁免權。議員的收入由組織法規定。議員除健康、出差等原因外,有義務參加議會全體會議和委員會會議。

黨團

議會可組成議會黨團,每個黨團的人數不得少於議員總數的二十五分之一。一個政黨只能成立一個黨團,同一議員只屬於一個黨團,無黨派議員可選擇一黨團掛靠,並占該黨團在各委員會中的席位。現議會有3個黨團,即聯盟黨議會黨團、反對黨變革力量聯盟黨團和反對黨振興行動委員會黨團。

辦事機構

議會秘書長、資料檔案處和議會助手協助議員工作。

對外交往

議會對外交往的經費全部來自國家預算。
議會外事工作機構為對外關係與合作委員會。
議會每年出訪及接待的團組數和人數視議會每年收到和發出的邀請數而定。
議員私人出訪須經議長審批。議會禮賓部門與外交部或有關國家使館聯繫辦理出訪簽證事宜。
議會與下列議會間組織建立了固定聯繫:非洲國家議會大會(APF)、各國議會聯盟(UIP)、非加太—歐盟聯合議會大會(ACPCE)、非洲議會聯盟(UPA)、西非經濟貨幣聯盟議會、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議會、泛非議會(PAP)、伊斯蘭會議組織成員國議會聯盟(UPMOCI)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