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員考試

外銷員考試

外銷員資格考試採取全國統一命題、統一考試時間和統一閱卷的方式進行,是絕密級的考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銷員考試
  • 採取:全國統一命題
  • 持有:外銷員資格證書
  • 前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 1989年:外銷員資格考試擴大到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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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員簡介

所謂外銷員,是指在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的工作人員。持有外銷員資格證書,是在外經貿企業上崗、從事進出口業務人員的必備條件,在外經貿部招聘我國駐外大使館經濟商務處工作人員時優先。
1989年,外經貿部決定對全國外經貿行業的外銷員進行崗位培訓,並組織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合格者頒發外銷員崗位證書。從1997年7月1日,外經貿部決定,在全國外經貿行業統一實行外銷員資格證書制度,代替原來的外銷員崗位證書與外銷員水平證書,並將外銷員資格考試擴大到社會。

前景

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腳步越來越近,對專門從事進出口貿易的專業人才的需求也會越來越大,面向這方面人才的外銷員資格考試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以往局限於外貿行業內部的這一資格考試,已面向全社會展開,“入世”使考外銷員有可能像考“律考”、考會計證一樣,成為一種新的時尚。
外經貿部人事教育勞動司劉處長介紹,“入世”將會使我國的外貿管理體制發生很大的變化,外貿經營權要從審批制逐步過渡到登記制。因此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將會大大增加,對外貿專業人員的需求會更大,要求也會更高。
其實,從1989年起,外經貿部就已經對全國外經貿行業的進出口業務人員進行培訓,並組織每年一次的全國統一考試,以提高整個外貿行業人員的素質。據不完全統計,截至1998年底,全國共有24萬多人參加外銷員考試,其中8萬多人取得了外銷員資格證書,近8萬人單科考試合格。但由於這一考試多年來局限於外經貿行業內部,主要由國有專業外貿公司組織本單位的業務人員報名參加,因此外部的人員所知不多,想參加培訓和考試也不知從何下手。
隨著“入世”的臨近,全國8萬餘名外銷員顯然不能滿足進出口業務大幅增長的需要。因此,這一行業內部的考試面向全社會開放的程度也大大加強。非外貿行業、非外銷員崗位,只要有志於從事外銷業務的各類人士包括在校大學生都可以報名參加考試。負責北京市外銷員考試、培訓的北京對外經貿教育中心的劉啟智副院長向記者介紹,報名參加這一考試的情況出奇地好,除國有外貿公司外,剛剛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其他性質的企業、一些準備通過培訓考試增強自身在外企工作能力的個人,都紛紛前來報名。一位前來諮詢的在外企工作的小伙子告訴記者,“中國快‘入世’了,咱也得早做準備,爭取拿個‘入世’的‘駕照’哇。”
將取得外銷員資格當做拿個人“入世”駕照的還有一些迫切需要培養出自己的外貿人才的生產型企業、民營企業、工貿企業等等。劉處長介紹,“入世”後這些產品有國際市場的企業將是對這一考試最大的需求者。因為這些企業中工科畢業,懂技術、懂生產的人才多,懂外貿的人少。例如北京福潤達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私營企業,其產品的出口量占到產量的一多半,以往的進出口業務主要由專業外貿公司承擔,有了進出口權,自己從事進出口業務就感到了知識方面的欠缺。該公司進出口部門的於洪經理就直截了當地告訴記者,“我們參加考試不是為了拿證,更多的是為了實用,儘快掌握這方面的知識和操作技巧。”
而據劉處長介紹,正是為了適應這樣的需求,今後的外銷員資格考試將有大變化,增加培訓和考試中的實際案例,強化對外語口語的要求,使這一資格考試更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考試方式

(一)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和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的筆試科目設定為:國際商務理論與實務(執業)、國際商務專業知識(執業)、外經貿綜合業務(從業)。這三科試卷由客觀題和主觀題組成,客觀題部分在答題卡上作答,主觀題部分在試卷上作答。
(二)外經貿外語筆試(從業,英語)由客觀題和主觀題組成,全部在試卷上作答。
(三)考生應試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橡皮擦,不得使用塗改帶(液)。草稿紙由考點配發,在考後與試卷一併收回。
(四)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的《外經貿外語》筆試、口試,我省暫受理英語語種。原則上設考點的市都應設定口語考試考場,考場設定的數量根據考生人數和考試的總時間計算確定。口語考試應在一天內全部完成,每個考生口語考試時間為10分鐘。
(五)外語口試試卷原則上考生人手一份,各地在預訂外語試卷時,外語口試試卷的數量應與筆試試卷的數量一致。

考試內容

考試科目有外貿綜合業務和外貿外語兩科。其中外貿綜合業務包括《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理論與政策》、《國際貿易》、《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經濟法》、《國際行銷學》和《國際經濟合作》七門;外貿外語由英語、日語、俄語三個語種任選其一。外貿外語分筆試和口試。從2000年開始,統一 口語考試時間、統一口語考試命題。按照規定,報考當年度外銷員資格考試的考生,單科通過成績可以保留兩年,外貿綜合業務、外貿外語筆試和口試成績均合格者,方可頒發資格證書。

考試教材

《全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國際外貿基礎理論與實務》上、下冊,《國際商務英語》,《國際商務英語口語》(含光碟),《國際商務日語》,《國際商務俄語》,《國際商務法語》。
考試時間及科目
每年9月14日8:30─11:30國際商務理論與實務(執業)
外經貿綜合業務(從業)
每年9月14日14:00─17:00國際商務專業知識(執業)
外經貿外語筆試(從業,英、俄、日、法)
每年9月15日上午8:30開始,外經貿外語口試(英、俄、日、法)一天內考完。

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利益,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加速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提高外銷員隊伍素質,加強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銷員是指從事貨物、技術進出口和國際經濟合作業務的部門經理(含)以下外經貿專業人員。
第三條  外銷員必須具備《外銷員崗位規範》規定的條件。《外銷崗位規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制定和公布。
第四條  全國外經貿行業經統一施行《外銷員資格證書》制度。
第五條  外經貿部負責外經貿行業外銷員資格考試、培訓、和頒發證書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六條  外經貿部的人事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統一的《全國外銷員資格考試複習大綱》,並規定外銷員考試、考核的方式、要求。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廳(委)負責協調、管理本地區各類外經貿企業外銷員培訓工作。培訓的的組織和實施應根據《外銷崗位規範》和全國外銷員資格考試複習大綱》的要求,結合各地區、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外銷員實際需要採取多種方式進行。
第八條  外銷員資格考試,主要目的是測試從事外貿進出口業務工作必須具備的基本功知識,內容包括外經貿綜合業務和外貿外語。採取全國統一書面考試的方試,每年定期舉行。考試面向全社會。
第九條  經過外銷員全國統考合格後,由所在企業按照《外銷崗位規範》的要求考核下列項目:
(一)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
(二)工作能力;
(三)學歷和資歷;
(四)身體條件。
第十條  《外銷員資格證書》是外銷員從事外銷工作的資格證明,也是外銷員在外銷崗位晉升職務的資格之一。
第十一條  外銷員必須按照《外銷崗位規範》的要求,參加外銷員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外銷員資格證書》,再經所在外經貿企業按照《外銷崗位規範》所規定的考核要求考核合格後,方可正式進入外銷崗位從事進出口業務工作。對參加由人事部和外經貿部統一組織的國際商務師職稱考試並取得助理國際商務師以上職稱的人員,經外語口試(大專以上外語和外經貿專業畢業的人員可免於口試)合格,可取得《外銷員資格證書》。未取得c此證書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二條  新調入外銷員必須從取得《外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選拔。沒有在外銷事業工作過的人,須在外銷崗位實習滿一年,方可正式上崗。
第十三條  外經貿企業中從事進出口業務管理的二級以下機構負責人(含二級)和分管進出口業務工作的經理,應從取得《外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選拔。
第十四條  《外銷員資格證書》在全國外經貿行業範圍內有效。取得《外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每五年進行一次以外經貿新政策、新法規和新的業務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培訓,過期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證書視為自動失效。培訓合格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廳(委)人事教育部門在證書上加蓋公章,註明培訓日期並由所在企業對其進行重新考核。培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廳(委)負責組織和實施。
第十五條  外銷員調出了發證部門管轄範圍,仍繼續從事外銷崗位工作的,其《外銷員資格證書》可繼續使用,但須辦理由調出單位將其崗位培訓、考試考核檔案轉到調入單位的手續。
第十六條  外經貿部依據本規定對全國外經貿行業貫徹、執行《外銷員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並負責協調、管理中央有關部門直屬外經貿企業的外銷員培訓、考試考核和頒發證書工作。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外經貿部備案,並對本地區外經貿行業的外銷員培訓、考試考核、使用和頒發證書等項工作實行統一管理,並有權對本地區各級外經貿部門和外貿企業貫徹、執行《外銷員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八條  《外銷員資格證書》制度是加強外經貿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所有外經貿企業和外銷員都要認真貫徹、執行該項制度,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九條  外經貿企業應在其經營自主權範圍內制定與《外銷員資格證書》制度配套的管理辦法和措施,保證該制度的嚴格執行。企業人事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外銷員培訓、考試考核檔案,把外銷員的錄用、培訓、考試考核,與使用、晉升、獎懲等項人事管理工作有機結合。
第二十條  外銷員如有嚴重違反《外銷崗位規範》的行為,發證部門有權吊銷《外銷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外經貿企業如違反本規定,使用未取得《外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外銷崗位工作,以及因此而造成經濟損失,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企業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解釋。其他有關外銷員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合格標準

根據關於2004\2005\2006\2007\2008年度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現將2004\2005\2006\2007\2008年度外銷員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通知如下:
考試種類
考試科目
合格標準
外銷員
外經貿綜合業務
60
外經貿英語(筆試)
60
外經貿英語(口試)
60
外經貿日語(筆試)
60
外經貿日語(口試)
60
外經貿俄語(筆試)
60
外經貿俄語(口試)
60
外經貿法語(筆試)
60
外經貿法語(口試)
60
註:上述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04\05\06\07\08年均為:試卷滿分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報名條件

外銷員

1、中專、職高以上或同等學歷應、歷屆學生;
2、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高級外銷

1、已通過外貿行銷員資格認證並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2、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應、歷屆學生;
3、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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