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證成,在這個意義上,法律適用過程也是一個法律證成的過程。
法律證成可分為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對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的證成屬於外部證成。
外部證成關涉的是對內部證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對前提的證成。
“證成”往往被定義為給一個決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動或過程。
法律人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無論是依據一定的法律解釋方法所獲得的法律規範即大前提,還是根據法律所確定的案件事實即小前提,都是用來向法律決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④如果說法律適用過程是一個證成過程,那么從法律證成的角度看,法律人的法律決定的合理性取決於下列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決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前提中推導出來的;另一方面,推導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是合理的、正當的。從上述的視角出發,法律證成可分為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即法律決定必須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相關前提中邏輯地推導出來,屬於內部證成;對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的證成屬於外部證成。前者關涉的只是從前提到結論之間推論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論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賴於是否符合推理規則或規律。後者關涉的是對內部證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對前提的證立。內部證成保證了結論是從前提中邏輯地推導出來,它對前提是否是正當的、合理的沒有任何的保障。如果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本身是不正當的、不合理的,那么該法律決定也就是不正當的、不合理的。這樣,就產生了下列問題:對法律人來說,內部證成有什麼作用和意義?在內部證成的過程中,愈來愈清楚地顯示:到底什麼樣的前提需要從外部來加以證成,從而使那些可能仍然隱而不彰的前提條件必須明確地予以表達。這樣做,就提髙了識別錯誤和批判錯誤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