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定理

外部性定理是生態經濟學和環境經濟學的基礎理論之一,也是生態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理論依據。環境資源的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外部性,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態環境保護所產生的外部效益。由於這些成本或效益沒有在生產或經營活動中得到很好的體現,從而導致了破壞生態環境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

當社會邊際成本收益與私人邊際成本收益相背離時,不能靠在契約中規定補償的辦法予以解決。這時市場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即出現市場失靈,而必須依靠外部力量,即政府干預加以解決。當它們不相等時,政府可以通過稅收與補貼等經濟干預手段使邊際稅率(邊際補貼)等於外部邊際成本(邊際外部收益),使外部性“內部化”。構建這種外部性內部化的制度,就是生態補償政策制定的核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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