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城四分廳

外城四分廳,清末巡警部外城巡警總廳所轄的機構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城四分廳
  • 類型:機構名
  • 總稱:東分廳、南分廳、西分廳、北分廳
  • 時間:光緒三十一年
機構名。清末巡警部外城巡警總廳所轄東分廳、南分廳、西分廳、北分廳之總稱。光緒三十一年(1905) 九月置。每分廳設知事一人(正五品)總領廳務,下設總務、警務、衛生三課,事務、巡查、刑事巡查、守衛、拘留、清道六所,其設官、職掌與內城各分廳同。各分廳下設區治事,東、西分廳各設六區,南、北分廳各設四區,共二十區, 每區設區官、區副、警官、司書生各一人,巡官二至四人,巡長十至十二人,巡警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三十人,分管本區一切警務。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巡警部改為民政部, 外城四分廳改置為左、右分廳, 仍隸於外城巡警總廳。參見“外城二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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