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城二分廳

機構名。清末民政部外城巡警總廳所轄左分廳、右分廳之總稱。

機構名。清末民政部外城巡警總廳所轄左分廳、右分廳之總稱。光緒三十二年(1906)九月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後,由原設之四分廳改置。每分廳下設五區,並分設總務、行政、司法、衛生四課及事務、巡查、刑事巡查、守衛、拘留、清道六所,其設官、職掌與內城各分廳同。宣統元年(1909)裁分廳,仍設十區,直轄於外城巡警總廳。參見“內城三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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