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的證明又稱“外國法內容的證明”、“外國法內容的確定”、“外國法內容的査明”。衝突規範指向適用外國法時採用認定事實的程式還是採用適用法律的程式來確定外國法的內容的行為。即怎樣確定外國法的內容,按認定事實的程式,坯是依適用法律的程式。該問題的產生有兩個原因:(1)審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法院和法官,事實上不可能通曉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法律;(2)資產階級國家的訴訟法規定的“辯論原則”是把法律與事實相對立,法院知道法律,適用法律應由法院負責,但有關的一切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由當事人自己承擔,法院只根據當事人舉證的事實,加上認為應予適用的法律來作出判決。
這就產生了外國法是法律還是事實的問題,是法律由法官負責適用;是事實,由當事人舉證,這是從羅馬法以來就有的一個原則。從而產生依什麼程式來查明外國法內容的問題;對此,國際上有不同的作法^在中國,通過下列途徑查明外國法的內容:由當事人提供;(2)由與中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3)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4)由該國駐中國使館提供;(5)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査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