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旅遊者辦理海關手續須知
(1982年2月14日海關總署)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82-02-14
- 生效日期:1982-02-14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外國旅遊者辦理海關手續須知
(1982年2月14日海關總署)
第一條外國旅遊者進入中國國境時,應當如實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海關查驗。
第二條外國旅遊者進境帶進旅程需用的個人行李物品限自用合理數量,其中酒限二瓶(每瓶限750克)、香菸限四百支,予以免稅放行。經海關登記準予帶進自用的手錶、錄音機、照相機、電影攝影機、攝像機等,離境時,必須復帶出境,不準留在中國境內。
第三條外國旅遊者不準代他人攜帶物品進出境。
第四條外國旅遊者攜帶出口在中國友誼商店、文物商店等商業部門用外匯兌換券購買的珠寶、翠鑽、金銀首飾、工藝品、字畫等物品,應當保存蓋有“外匯購買”章的購物發票,以備海關查核。
第五條外國旅遊者攜帶出口的文物(包括古舊圖書、字畫等),應向海關遞交中國文物管理部門的鑑定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準出口。
人民幣、武器彈藥、麻醉藥品、烈性毒藥、無線電收發信機等禁止進出口。
人民幣、武器彈藥、麻醉藥品、烈性毒藥、無線電收發信機等禁止進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