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留學生辦理海關手續須知,由海關總署於1984-07-19發布,屬於國家法律法規,主要內容為出入境、物品進出口的相關要求。
簡介,第一條入境,第二條免稅,第三條進口物品的限制,第四條《進口物品登記證》的使用,第五條外幣、金銀、珠寶、文物的管理,第六條短期出入境,第七條過境物品的管理,第八條進口物品的出售,第九條出境,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7-19
【生效日期】1984-07-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外國留學生辦理海關手續須知(1984年7月19日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入境
外國留學生來華入境時,應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關蓋印後交留學生收存備查。申報單上注有“三角”記號的物品,出境時應復帶出境。
第二條免稅
(一)外國留學生攜帶入境自用的一般生活、學習用品,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稅進口;
(二)獲準來華學習一年以上的外國留學生準許免稅進口供自用的手錶一隻、照相機一架、8mm電影攝影機一架、電冰櫃一台、洗衣機一台、電風扇一台、單錄機一架、手提式收錄機一架、播放機一架、打字機一台、計算器一個、電視機一台、腳踏車一輛。
(三)外國留學生在華期間郵寄託運進口的自用物品、進口稅額在人民幣三十元以下的,享受免稅優待;超出三十元的,交納超出部分的稅款。
(二)獲準來華學習一年以上的外國留學生準許免稅進口供自用的手錶一隻、照相機一架、8mm電影攝影機一架、電冰櫃一台、洗衣機一台、電風扇一台、單錄機一架、手提式收錄機一架、播放機一架、打字機一台、計算器一個、電視機一台、腳踏車一輛。
(三)外國留學生在華期間郵寄託運進口的自用物品、進口稅額在人民幣三十元以下的,享受免稅優待;超出三十元的,交納超出部分的稅款。
第三條進口物品的限制
(一)小汽車、機車、錄像機、錄像攝影機、音響組合未經海關批准,不準進口。
(二)其他未列名的耐用消費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且數量合理的,應完稅進口。
(二)其他未列名的耐用消費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且數量合理的,應完稅進口。
第四條《進口物品登記證》的使用
來華學習一年以上的外國留學生到學校報到後,可持本人護照、居留證件、學生證(或所在院校證明)和入境時經海關簽章的“旅客行李申報單”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進口物品登記證》,屬於本須知第二條(二)所列物品,海關憑《登記證》免稅放行。》登記證》應妥善保管。
外國留學生變更學校,應向原發證海關申明。
外國留學生變更學校,應向原發證海關申明。
第五條外幣、金銀、珠寶、文物的管理
外國留學生帶進的外幣、金銀珠寶飾物數量不限,但應如實向海關申報,攜帶出境時,以申報單登記的數量為限。帶出在中國境內購買的金銀飾品,必須向海關交驗中國人民銀行印製的特種發貨票。帶出在中國境內購買的文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的鑑定標誌(或文物出口證明)以及文物外銷發貨票查核放行。
第六條短期出入境
外國留學生在華學習期間短期去國外或港澳地區休假所攜旅途生活用品,海關免稅放行。如攜帶本須知第二條(二)列名的物品出境應向海關報明,以便返回時海關憑以免稅放行;新購進的應向海關申報,屬免稅範圍的,由海關在《進口物品登記證》上登記,超出免稅品種或限量的,經海關核准予以徵稅放行。
第七條過境物品的管理
外國留學生如在離華前從香港等地運進耐用消費品準備回國時攜帶出境,應按過境物品辦理手續。進口的物品不得提取,應在海關監管下復運出境。物品存放倉庫期間,應按規定交納保管費。
第八條進口物品的出售
不準私自將經海關放行的物品在中國境內出售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只準售予當地政府指定的外貨收購部門,免稅進口的物品應由收購部門按章補稅。違犯此規定,海關按章處理。
第九條出境
外國留學生學習結束離華時,所帶的自用物品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稅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