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控制是指東道國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刺激、誘導、調節或干預外國資本運行,以充分提高外國資本對本國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儘量減少和避免其消極作用。外國投資控制是在採取鼓勵性或抑制性措施的基礎上實施的。東道國在收支平衡受到破壞、外匯儲備減少的情況下可能限制外國資本和利潤匯出的自由度;對外資企業予以強行徵用甚至無償沒收。
(1) 鼓勵性控制。具體措施包括對外國投資提供稅收減免或優惠貸款;對外資 (含合資) 企業進口設備和材料減免關稅或設定產品進口壁壘,減輕或消除外資企業的競爭壓力;對資本抽出或利潤匯出提供外匯保證; 對外資企業經營風險大、利潤率不高的基礎設施性項目提供政府幫助等。(2) 抑制性控制。基本措施包括:規定外國資本投資範圍、行業和出資比例;對外資企業兼併當地企業進行較嚴格審查;對外資企業雇用和辭退當地職工,利用或開採東道國自然資源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