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在華設廠權

外國在華設廠權是中國近代史上外國在華的重要特權之一。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開放五口通商以後不久,外國即在廣州、上海等通商口岸設立新式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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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設廠活動,並無條約根據,因此當時中國政府有權查明禁止。1895年,中日兩國簽訂的《馬關條約》中,第一次規定“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根據“利益均沾”的片面最惠國待遇,其他帝國主義國家也都取得了在中國投資設廠的特權。
外國在設廠權取得條約根據以後,又進一步要求特殊優惠待遇。在《馬關條約》中,原已規定外國工廠所用機器的進口和工廠產品的內銷,都享受與進口洋貨同樣的待遇,也就是進口機器只納 5%的進口稅,內銷產品只納 7.5%的出廠和內地通過稅。這種優惠已經嚴重影響中國的稅收和民族經濟的發展,但是他們對此並不滿足,又多方尋找各種減稅的機會和藉口。1902年英美煙公司在中國設廠制煙以後,就要求它的產品的出廠和內地通過稅,比照中國手工土煙輸納,把應納的稅率由7.5%降低到2%以下。1905年清王朝被迫同意了這個非法要求。中華民國時期,1916年北洋政府制定捲菸稅法,他們又以治外法權為藉口拒不執行,一定要按照他們所同意的條件,方能舉辦。在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英美煙公司在納稅方面仍享受許多優惠待遇,使得華商煙廠難以立足。其他外廠也有類似的情況。如外商紗廠在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所納統稅相對於產值而言,仍大大低於華商紗廠。所有這些都是和設廠權聯繫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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