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在華設廠權是近代外國列強根據不平等條約取得的在華經營加工製造業的權利。鴉片戰爭前,葡萄牙人已在其竊踞的澳門非法開設少量加工企業。鴉片戰爭後至1894年,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條約並未允許外人來華投資辦工廠,但外國列強已非法在華開設了船舶修理、進出口商品加工、礦業及公用事業等100多家工礦企業。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中清政府戰敗,次年簽訂中日 《馬關條約》,其中規定:“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日本人在華從事各項工藝製造的一切貨物,在中國所納“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取棧房之益,按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
由此,日本和其他帝國主義國家 (憑藉“片面最惠國待遇”的特權) 取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從事加工製造業的權力。並且外資工廠產品,只按進口稅率,即從價5%徵稅; 銷往內地,再交2.5%的子口稅,不再交他稅。中國民族資本不能享受這種優待。外人在華設廠權的取得,直接促進甲午戰爭後外國對華資本輸出的增長,及對中國工礦企業以至對國民經濟命脈的控制。這對中國經濟發生嚴重影響。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取消了外國人在中國大陸自由設廠製造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