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判決承認和執行是指一國法院按一定的法律程式,承認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所作的終局判決,使其具有同內國法院判決一樣的效力,並且按內國的執行程式強制執行的行為。承認與執行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問題;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是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前提;但承認不等於執行,要執行還要滿足其他一些條件。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就是確定有關判決的效力,後果是:(1)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判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2)構成“一事不再理”的根據。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就是在當事人不願自動執行時,根據法定程式強制執行;但有關身份及離婚判決,只要承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