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是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所進行的一項事務。主要從事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報關員資格核准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 作用:外國人進入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4年08月1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蹟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國務院林業、農業、地質礦產、水利、海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主管有關的自然保護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部門的設定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標準條件

第二章 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第十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蹟;
(五)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報關員資格核准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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