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是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所進行的一項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從事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
- 作用: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4年8月1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關於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
定義:
(一)外商,是指外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二)沿海水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三)沉船沉物,是指沉沒於中國沿海水域水面以下或者淤埋海底泥面以下的各類船舶和器物,包括沉船沉物的主體及其設備、所載的全部貨物或者其他物品。
具有重要軍事價值的沉沒艦船和武器裝備及被確認為文物的沉船沉物不在外商參與打撈的對象之列。
(四)打撈作業,是指根據共同打撈契約或者中外合作打撈企業契約,對沉船沉物進行的各種施工活動,包括掃測探摸、實施打撈及相關的活動。
(五)打撈作業者,是指具體實施打撈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
(一)外商,是指外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二)沿海水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三)沉船沉物,是指沉沒於中國沿海水域水面以下或者淤埋海底泥面以下的各類船舶和器物,包括沉船沉物的主體及其設備、所載的全部貨物或者其他物品。
具有重要軍事價值的沉沒艦船和武器裝備及被確認為文物的沉船沉物不在外商參與打撈的對象之列。
(四)打撈作業,是指根據共同打撈契約或者中外合作打撈企業契約,對沉船沉物進行的各種施工活動,包括掃測探摸、實施打撈及相關的活動。
(五)打撈作業者,是指具體實施打撈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
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中外雙方(以下簡稱參與打撈的中外雙方)的應得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參與打撈的中外雙方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參與打撈的中外雙方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組織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主管有關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統一組織與外商洽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事宜,確立打撈項目,並組織中方打撈人與外商依法簽訂共同打撈契約或者中外合作打撈企業契約。
標準條件
外商與中方打撈人簽訂的共同打撈契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有關規定。
外商與中方打撈人組成中外合作打撈企業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履行有關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共同打撈契約和中外合作打撈企業契約報送審查批准機關審批時,必須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務監督)對打撈作業實施方案核准的有關檔案;涉及漁港水域的,應當提交漁政漁港監督機關的有關核准檔案;涉及海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應當提交軍事主管部門的有關核准檔案。
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接到上述契約審批申請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二條 共同打撈契約批准後,外商應當自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營業登記,領取營業證;並應當在領取營業證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外商與中方打撈人組成中外合作打撈企業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履行有關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共同打撈契約和中外合作打撈企業契約報送審查批准機關審批時,必須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務監督)對打撈作業實施方案核准的有關檔案;涉及漁港水域的,應當提交漁政漁港監督機關的有關核准檔案;涉及海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應當提交軍事主管部門的有關核准檔案。
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接到上述契約審批申請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二條 共同打撈契約批准後,外商應當自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營業登記,領取營業證;並應當在領取營業證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撈獲物(以下簡稱撈獲物)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或者領海內撈獲的沉船沉物,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外商根據共同打撈契約或者中外合作打撈企業契約的規定,從撈獲物或者其折價中取得收益;
中方打撈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中外合作打撈企業契約的規定從撈獲物或者其折價中取得收益。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外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撈獲的沉船沉物,由參與打撈的中外雙方按照契約規定的比例對撈獲物或者其折價進行分成。
(三)撈獲物中夾帶有文物或者在打撈作業活動中發現文物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處理,並給有關人員適當的獎勵。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或者領海內撈獲的沉船沉物,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外商根據共同打撈契約或者中外合作打撈企業契約的規定,從撈獲物或者其折價中取得收益;
中方打撈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中外合作打撈企業契約的規定從撈獲物或者其折價中取得收益。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外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撈獲的沉船沉物,由參與打撈的中外雙方按照契約規定的比例對撈獲物或者其折價進行分成。
(三)撈獲物中夾帶有文物或者在打撈作業活動中發現文物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處理,並給有關人員適當的獎勵。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4年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