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圖書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圖書
  • 頒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 施行時間:2003年5月1日
  • 發布日期: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部委、總署令,管理辦法,

部委、總署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第 18 號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2月17日新聞出版總署第3次署務會和2003年3月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4次部務會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石宗源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 石廣生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對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
本辦法所稱圖書、報紙、期刊是指經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
本辦法所稱分銷業務,是指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和零售。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是指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在中國境內與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
外國投資者參股或併購內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是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一種方式。外國投資者參股或併購內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該企業應按本辦法辦理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手續。
第三條
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及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在選址定點時,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
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外經貿行政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批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外投資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能力,最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取得出版物中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發行專業人員應取得出版物初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三)有與批發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營業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獨立設定的經營場所營業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
(五)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
第八條
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零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外投資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能力,最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取得出版物中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發行專業人員應取得出版物初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五)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
第九條
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評估和評估結果的確認(或備案)手續。
第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應先向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檔案:
(一)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簽署的、由各方共同編制或認可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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