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國家為了明確駐外使館的外交銜級與外交職務,增強駐外外交人員的榮譽感和責任感,而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外交銜級,外交職責,授予程式,館長負責制,
外交銜級
外交職責
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也作了規定:駐外外交人員履行代表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貫徹執行外交方針政策,發展雙邊和多邊關係,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國外的合法權益,報告駐在國情況和有關地區、國際形勢,介紹中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等職責。
授予程式
草案規定特命全權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家主席授予;總領事的大使銜,由外交部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公使銜、參贊銜,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派出部門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批准和授予;三等秘書銜、隨員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批准和授予。
館長負責制
2009年6月22日開始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對外交銜級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並明確了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為了進一步增強駐外外交機構領導班子的合力,樹立館長的領導權威,同時發揮各內設機構和所有人員的作用,草案規定:駐外外交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由館長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各項工作,組織、協調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