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外交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1-15 【生效日期】1995-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一種,持上述護照前往世界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請各國軍政機關對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向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此外,按照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也可辦理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有關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已開始通過外交或其他途徑向世界各國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樣本及有關說明材料,並積極準備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者免辦簽證事宜進行商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各國和地區積極考慮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者免辦簽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