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2014年第75號
自2014年3月幾內亞發生伊波拉出血熱疫情以來,截至2014年7月3日,幾內亞、賴比瑞亞和獅子山共累計報告779例伊波拉出血熱臨床病例,其中481例死亡。為防止伊波拉出血熱傳入我國,保護我國前往上述國家及其周邊國家和地區人員的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來自上述地區的人員,如有發熱、極度虛弱、頭痛、肌痛、咽痛、結膜充血等症狀,入境時應立即、主動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口頭申報。口岸不能明確診斷的,應當移交指定醫療機構進一步診治。入境後3周內出現上述症狀者,應當立即到醫院就診,並向醫生說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時得到診斷和治療。醫療機構發現疑似病例,應按要求及時報告。
二、來自上述地區的入境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應當配合檢驗檢疫人員的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等工作;檢驗檢疫人員對發現有上述症狀的人員,要做好防護,並按照規定程式採取醫學措施;對感染者的體液、分泌和排泄物以及感染者接觸過的其他物品採取嚴格的消毒措施。
三、來自上述地區的交通工具、貨櫃、貨物、行李、郵包的承運人應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的衛生檢疫查驗工作,對可能被伊波拉病毒污染的按規定採取衛生處理措施。
四、前往上述地區的人員,可以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諮詢或登入質檢總局網站衛生檢疫與旅行健康專欄,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網站,了解該地區的疫情和有關預防方法,增強防病意識。
五、前往上述地區的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特別要避免接觸靈長類及其他野生動物,避免與可疑病人接觸,避免直接接觸患者或感染動物的血液、體液和排泄物等,食用當地動物產品前應確認食物已被徹底煮熟。旅行中或旅行後發現有相關症狀者,應當立即就醫。在入境時要向檢驗檢疫機構主動申報。
六、伊波拉出血熱是一種急性出血性傳染病,病死率高達50%至90%,可通過接觸病人的血液或其他體液,經皮膚、呼吸道或結膜感染,潛伏期2至21天。臨床症狀為突然發病,表現有發熱、極度虛弱、頭痛、肌痛、咽痛、結膜充血等,數天后可出現嘔吐、腹痛、腹瀉、皮疹。嚴重病例可出現無黃疸型肝炎和胰腺炎,及輕重不一的出血傾向。目前對該病尚無有效治療藥物和預防疫苗,主要對症治療。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個月。
質檢總局外交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旅遊局
2014年7月9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旅遊局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