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性經濟合併行為

壟斷性經濟合併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市場主體通過組織形式的合併,排斥、限制或妨礙競爭的行為。我國通常不反對企業合併行為,事實上,為了實現新舊體制的轉變,我國較長時間對經濟聯合持鼓勵態度。

但經濟合併行為可分為壟斷性經濟合併行為和非壟斷性經濟合併行為,兩者區分的標準是合併行為是否產生了壟斷的實際可能和效果或者合併行為是否有壟斷的主觀目的。如某地幾個生產同一產品的企業,以形成“獨家經營”為目的而進行合併或合併後形成了事實上的“獨家經營”,就是一種典型的壟斷性經濟合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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