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技術引進若干規定,墨西哥於1977年頒布了《技術轉讓條例》,並成立了“技術轉讓管理局”;1982年又對《條例》進行了修訂。根據《條例》規定,以下各類契約須經技術轉讓管理局審批和註冊後才生效:(1)發明專利、專有技術、實用新型、商標、商號,著作權等智力成果權的許可契約。(2)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的轉讓契約。(3)有關信息提供(技術情報和圖表等)及人員培訓的契約。(4)技術援助契約。(5)企業提供服務的契約。(6)科技諮詢契約。(7)電腦軟體轉讓契約。技術轉讓管理局審批契約的原則是:有利收支平衡,能創造就業機會,加強國家技術能力。具體規定主要有三條:(1)反對干涉,確保本國企業的自主權,凡技術許方控制和干涉受方經營,或者要求在受方企業中取得決策地位的,不予批准。(2)經濟效益優良。凡不利於本國經濟發展的不予批准。比如,引進的技術是國內可以解決的,或者技術的價格與其價值不相符合、過於昂貴的,等等。(3)技術許方不得規定引進技術所生產的產品價格和產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