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憲法(1917)

墨西哥憲法(1917)

墨西哥憲法(ConstitutionofMexi-co,1917)是1917年2月墨西哥制憲會議通過的憲法。該憲法充分體現資產階級民主原則,是一部激進的資產階級憲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墨西哥憲法(1917)
  • 外文名:ConstitutionofMexi-co,1917
  • 時間:1917年2月
  • 國家:墨西哥
制定時間,內容簡介,

制定時間

1916年12月,憲政主義元首V.卡蘭薩在蓬勃發晨的農民運動推動下,在克雷塔羅城召開制憲會議。參加會議的除地主、資產階級保守勢力代表外,還有如F.J.穆希卡和A.莫利納·思利克斯等激進分子代表。制憲會議雖把薩帕塔派和比利亞派排斥在外,但在起草憲法時不能不考慮到當時農民鬥爭的巨大壓力。1917年2月5日,新憲法通過。

內容簡介

憲法對共和國政府體製作了規定,設定總統一人,由直接民選產生,任期4年,不得連任。國會由兩院組成,每州選舉兩名參議員組成參議院,參議員任期4年。眾議員按人口比例直接選出,任期兩年。凡年滿21歲、有合法職業的男子,均有選舉權。禁止教會占有產業,教堂、修道院等建築物均歸國有,教會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權,州議會有許可權定轄區內神甫的最高額,禁止教會幹涉世俗事務等。特別值得重視的是第27條關於土地所有權問題和第123條關於勞工問題的規定。申明國家是土地、河流、礦藏的所有者,有許可權制外國人利用墨西哥的土地、河流、礦藏資源,有權在必要時分割大地產,收回P.迪亞斯統治時期出賣給外國人的土地,剝奪教會和股份公司的土地,把大地產分配給村鎮,轉讓給中小農戶使用和經營。實行八小時勞動制,每周六天工作日,確定最低工資,實行女工和童工保護制,勞工有組織工會和罷工的權利等。1917年憲法是墨西哥人民長期鬥爭的結果,反映了墨西哥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明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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