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刑

墨刑

墨刑又稱黥刑、黥面,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在犯人的臉上或額頭上刺字或圖案,再染上墨,作為受刑人的標誌。

墨刑對犯人的身體狀況實際影響不大,但臉上的刺青會令犯人失去尊嚴。既是刻人肌膚的具體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恥辱、使之區別於常人的一種恥辱刑。墨刑是奴隸制五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墨刑
  • 別名黥刑
  • 釋義:古代的一種刑罰
  • 拼音:mò xí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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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釋義

古代的一種刑罰。在犯人臉上或額上刺字,然後再塗上墨。
秦漢時的英布就因為受過黥刑而被稱為“黥布”。唐朝時的上官婉兒因為得罪武則天而被黥面,在額上留下刺青,後來她仿效劉宋壽陽公主的梅花妝,在額上刺字的地方以梅花形為裝飾(一說為黥面時刺成梅花形),顯得格外嫵媚,並為其他女性模仿,成為唐朝流行的化妝之一。 在紋身的基礎上,就發展出了墨刑,墨刑的特點一是繼承了紋身時的疼痛感,二是有強迫性,三是帶上了恥辱的痕跡。墨刑的產生時代也很早,早在堯舜時,三苗之君使用的五虐之刑,就包括黥面在內。《尚書·呂刑》載:“苗民弗用靈,制以刑,唯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愛始淫為劓、刖、椓、黥。”後傳曰:“黥面。”又疏云:“黥面即墨刑也。”堯誅三苗,廢“五虐”,改用“象刑”,就是給犯罪者穿上與常人不同得的衣服,以示懲罰,其中當受墨刑者要戴黑色的頭巾。禹繼堯舜之後開始使用肉刑,以後正式把墨刑定為五刑之一。

發展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膚,然後在刻痕上塗墨。《尚書·呂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後,孔安國傳雲“刻其顙而涅之曰墨刑”。《周禮·司刑》一節中“墨罪五百”一句後,鄭玄注云:“墨,黯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額為瘡,墨窒瘡孔,令變色也。”這對墨刑的做法,已解釋得十分詳細,即先用刀刻面,再塗上墨,傷口結為瘡疤,墨堵住了瘡孔,就使皮膚變色。《禮記·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型和劓、刖等刑一樣,“皆以刀鋸刺割人體也”。《國語·魯語》也曾說:“小刑用鑽鑿,次刑用刀鋸。”墨刑為小刑,當是使用鑽或鑿為刑具。其他各書述及墨刑時都是說用刀刻。這些說明,墨刑在最初規定為刑罰的時候,施行時用刀,而不是後世才採用的針刺。墨刑雖是輕刑,但人的面部神經極為敏感,用刀在上面刻刺,也是十分殘酷的,而且,有的人還會因為傷口感染而帶來生命危險。
黥面黥面
在墨刑之中還有“幭𪑱”與“黜𪑱”的區別。幭𪑱指在顴骨處刺刻塗墨,並在頭上蒙黑巾,受刑者不僅失去奴隸主基層政權官吏的身份,而且成為罪奴。黜𪑱指僅刺刻塗墨,不蒙黑巾,受刑者只罷免職務,不成罪奴。西周刑法規定“墨罪五百”,即列舉應處以墨刑的罪狀有五百條之多。《尚書·呂刑》篇亦云:“墨罰之屬千。”可見,當時的刑罰是很嚴厲的,民眾稍有小過黥面。

周代時期

據《周禮·掌戮》載,周代,奴隸主貴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門人,即“墨者使守門”。因為這些人的臉上帶有恥辱的標記,走到哪裡都會被認出來,所以他們一般都不會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響勞作。
各國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種苦役。戰國時秦稱墨刑為黥刑,秦國商鞅變法時,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便把太子的師傅公孫賈黥面,以示懲誡。

秦代時期

公元前213年,丞相李斯奏請焚燒《詩》、《書》等書籍,規定說,如果命令下達之後三十天內不燒者,要“黥為城旦”,即刺面後罰作一大早就起來修護城牆的苦役工。當時,“黥京城旦”成為一項比較固定的處罰犯人的措施。這樣的犯人遍布全國各地。秦末農民大起義的隊伍中,有許多是受過黥面之刑的囚徒。
漢初被劉邦封為淮南王的英布,年輕時也曾因小罪被黥面。據《史記》載,黥布是六縣人,姓英。秦朝時是個平民。少年時期,有位客人給他看相說:“將受刑以後封王。”到了壯年時期,因犯法,而受黥刑。黥布高興地笑著說:“有人察看我的相貌說,受刑以後封王,就是這樣吧!”聽到他說這話的人,都滑稽地嘲笑他。黥布定罪後被送到驪山,驪山的刑徒有幾十萬人,黥布跟其中的頭目、豪傑都有來往,終於率領那一班人逃到長江一帶,成了一群盜賊。後來,英布歸順劉邦,漢初被封為淮南王。對此,清代《堅瓠續集》卷四《孫臏黥布》中說:“漢淮南王黥布,姓英,黥非姓也。布嘗坐法黥,故人稱曰黥布。黥乃墨刑在面之名,《韻會》以黥為姓,誤矣。”

漢代時期

漢初刑法沿襲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漢書·刑法志》規定“墨罪五百”,條款數目同周初一樣。公元前167年,漢文帝劉恆下詔廢除肉刑,規定將當受黥面之刑者,男子改為剃去頭髮、頸上戴著鐵制的刑具,去做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去做為期四年的搗米的苦役。此後直至漢末,黥面未再實行。但在漢代時,匈奴曾規定,漢朝的使節如果不以墨黥面,不得進入他們的單于所居住的穹廬。有一次,王烏充任漢朝使節,出使匈奴時就順從了他們的規矩,單于大喜,同意讓匈奴的太子到漢朝作人質,請求與漢和親。有人說,匈奴的這種規定是他們的一種習俗,只是用墨畫在臉上,象徵性地表示黥面,並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這事實上是原始紋身習俗的一種變異。

晉代時期

隨著某些肉刑的恢復,黥面也重新被採用。據《酉陽雜俎》載,晉代規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來之後要黥其兩眼上方,並加銅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兩頰;第三次逃跑,黥兩眼下方。上述三處,施行時都要使黥長一寸五分,寬五分。

南北朝時期

《酉陽雜俎》中還記述了這樣一則故事,證明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頭上。唐代貞元年間,段成式的從兄經過一個叫黃坑的地方,他的隨從拾取死人的頭顱骨,打算用它配藥,看見一片骨頭上有“逃走奴”三個字的痕跡,色如淡墨。段成式判斷這是古時被黥面的人的頭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晉代逃亡過的奴婢的遺骨。
據《南史·宋明帝紀》載,468年,宋明帝劉彧頒行黥刑和刖刑的條律,規定對犯有劫竊官仗、傷害吏人等罪者,要依舊制論斬;若遇赦令,改為在犯人兩頰黥上“劫”字,同時割斷兩腳筋,發配邊遠軍州;若是五人以下結夥以暴力奪取他人財物者,也同樣處罰。另據《隋史·刑法志》載,502年,梁武帝蕭衍又頒定黥面之刑。黥面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針刺。如果犯有搶劫罪應當斬首而遇赦者,要黥面為“劫”字。這種刑罰實行的時間不長,515年即予以廢除。

隋唐五代十國

五代後晉石敬瑭濫用峻刑酷法,恢復黥刑,改稱刺字,並與流刑結合使用,稱為刺配,沿用至清。

宋元時期

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對此,《宋史·刑法志》中有明確記載。北宋時還規定,犯人的罪狀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樣排列的形狀也有區別。凡是盜竊罪,要刺在耳朵後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頰上或額角,所刺的安排列成一個方塊;若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為圓形,三犯杖刑移於面,徑不過五分。
凡是犯有重罪必須發配遠惡軍州的牢城營者,都要黥面,當時稱為刺配。北宋名臣狄青年輕時也曾被刺配,後來顯貴,仍保留著刺的印記,不願除掉它。直到南宋時,刺配的做法都是很常見的。
遼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據《遼史·刑法志》載,遼代墨刑也是用針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一樣。1033年,遼興宗耶律宗真規定,對判為徒刑的犯人,要刺在頸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時盜竊了主人的財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他(她)的頸或臂上。犯有盜竊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頸的右側,第四次犯刺脖頸的左側,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處死。遼代其他刑罰非常殘酷,唯獨黥面之刑比前代要寬大一些。
《金支·刑法志》稱金代規定犯有盜竊罪且贓物在十貫以上五十貫以下者要處以徒刑,同時刺字於面部,贓物在五十貫以上者要處死。元代仿照宋、金的有關法律,對盜竊罪要予以刺字,並同時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仗的數目有非常詳細的條款。《元典章·刑部·強竊盜》則規定,漢人、南人犯盜竊罪者,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頸項,蒙古人有犯不刺。另外,對什麼情況下免刺、什麼情況下已經刺過仍要補刺等等,也都有具體的規定。

明代時期

明代關於黥刑的法律,與宋元大同小異,但使用的範圍更狹窄一些。明初朱元璋於1397年五月在御製《大明律序》中規定,“除黨逆家屬”外“俱不黥刺”,即謀反叛逆者的家屬及某些必須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類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種刺配的方法。另外,對於盜竊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竊盜”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處以絞刑,對於白晝搶劫他人財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搶奪”二字,如果再犯搶奪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情節比較輕微的偷摸都勿須刺字。明代的法律中對免刺、補刺的規定也有明確的條文。

清代時期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於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並用,稱為鞭刺。
據《大清金典》載,1654年,朝廷議準,對於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者要免予鞭刺。1656年又規定,犯盜竊罪者也要刺字。1665年規定,對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和盜竊罪一樣都刺小臂。第二年又下令說,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這樣逃亡者越來越多,無法稽查,因此仍舊改為刺面。1673年詔令,凡是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的逃亡者要免予鞭刺,如果是夫帶妻逃、或父帶女逃、或子帶母逃者,婦女免予鞭刺,如果是婦女單獨逃亡者不能免除。這樣的規定,說明清代奴婢的處境悲慘,而且逃亡現象嚴重,同時說明統治者對逃亡者的鎮壓也非常嚴厲。並且,清代法定滿人輕囚不刺,重囚刺臂,漢人一律刺面。刺臂在之上,之下;刺面在之下,之上,大小一寸五分見方,面闊一分半。罪名與發配地點分刺在左右兩頰。清代獄吏以刺字代替公文,常有公文應改而所刺墨字無法塗改的情況出現。清末法制改革,始將刺字廢止。縱觀各代實行黥刑的歷史,古時刀刻法的黥面變為宋、元、明、清的刺字,雖然殘酷的程度是在逐漸減弱,但是對受刑者的人格污辱則絲毫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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