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電子發票

增值稅電子發票

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開展增值稅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非試點地區,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推行歷史,編碼規則,

推行歷史

2015年07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開展增值稅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試點地區納稅人已實現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11月26日發布《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決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推行。
非試點地區,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

編碼規則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為: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11代表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列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檔案,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