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2020年5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投資於境內證券期貨市場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
第三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代為辦理本規定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合格投資者委託 2 家以上託管人的,應當指定 1 家託管人作為主報告人(僅有 1 家託管人的,默認該託管人為主報告人),負責代其統一辦理業務登記等事項。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資金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實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取得證監會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後,應委託主報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
業務登記:
(一)《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見附 1)。
(二)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主報告人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合格投資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業務登記後將相關業務登記憑證反饋給主報告人。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七條 合格投資者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業務登記憑證,根據投資和資金匯入需要,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或多個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
合格投資者僅匯入外幣資金的,須開立外幣專用賬戶及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僅匯入人民幣資金的,須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同時匯入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須分別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外幣專用賬戶及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兩類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的命名應予以有效區分。
第八條 合格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是:合格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及支付有關稅費(稅款、託管費、審計費、管理費等)所需外幣資金,外幣利息收入,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入,從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購匯劃入的資金,以及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是:結匯劃入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出,向境外匯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合格投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境內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和(或)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有關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和使用詳見附 2《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人民幣賬戶管理操作指引》)。
第十條 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與其境內其他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匯入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合格投資者,所開立的兩類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
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及基於套期保值為目的的風險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第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存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匯兌管理
第十二條 合格投資者可自主選擇匯入幣種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
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進行投資的,可根據投資計畫等,及時通知託管人直接將投資所需外幣資金結匯並劃入其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進行投資的,可根據投資計畫等,將投資所需的境外人民幣資金直接匯入其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 合格投資者應委託託管人辦理相關投資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
第十四條 合格投資者如需匯出已實現的累計收益,託管人可憑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合格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照中國境內相關稅務法律法規足額繳納稅費的承諾函等,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手續。
合格投資者清盤(含產品清盤)的,託管人可憑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稅務備案表(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等,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及關戶手續。
第十五條 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匯出與匯入的資金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第五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 合格投資者在境內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僅限於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外匯風險對沖產品和符合規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與作為交易基礎的境內證券投資項下投資風險敞口應具有合理的相關度。
第十七條 合格投資者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應控制在不超過其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不含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內人民幣存款類資產,下同),確保實需交易原則。
第十八條 合格投資者可通過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託管人或境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應當遵守實需交易原則。
第十九條 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對合格投資者開展的外
匯衍生品業務類型及結算等,按照現行外匯衍生品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應遵循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並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履行有關結售匯統計報告義
務。
第六章 統計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在取得證監會
換髮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後 10 個工作日內,委託其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託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合格投資者應委託其主報告人自變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主報告人發生變更的,合格投資者應委託新的主報告人自變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合格投資者因機構解散、進入破產程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導致證監會註銷其業務許可的,合格投資者應通過主報告人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且原則上應在30 個工作日內變現資產並關閉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
第二十二條 託管人在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入時,應對相應的資金收付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查,並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義務。合格投資者應配合託管人履行以上義務,並向託管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條 託管人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 5 號)、《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髮〔2017〕126 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完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銀行間業務數據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7〕118 號)等相關規定,報送合格投資者相關的監督和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 託管人應按照《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 號文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 版)》(匯發〔2019〕25 號文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18〕24號文印發)、《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2 版)》(匯發〔2019〕1 號文印發)等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報送其他相關數據。
第二十五條 合格投資者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業務登記的。
(二)未按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託管人提供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相關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
(三)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過程中違反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管理等相關規定的。
(四)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過程中違反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合格投資者的託管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涉及人民幣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涉及外匯業務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開立或關閉相關賬戶,或未按規定的賬戶收支範圍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劃轉和匯兌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的。
(四)未按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有關信息、材料或情況報告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及有關結售匯統計報告的。
(六)有其他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及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業務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根據本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的材料應為中文文本。同時具有外文和中文譯文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6 日起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8 年第 1 號)、《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8〕157 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合格機構投資者數據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45 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跨境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1.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
2.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人民幣賬戶管理操作指引
規定附屬檔案
附:1.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
2.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人民幣賬戶管理操作指引
一、合格投資者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以機構自身名義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基本存款賬戶)或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
二、合格投資者根據需要在境內只需開立1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可直接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合格投資者根據需要需為其自有資金、客戶資金、開放式基金開立相應多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應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其中,基本存款賬戶用於日常人民幣轉賬結算,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對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
三、專用存款賬戶分為合格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以及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的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等。
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的收入範圍是:從合格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結匯劃入的資金或從境外匯入的人民幣投資本金,從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劃回的資金,出售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利息收入,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是:支付證券投資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劃往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的資金,購匯劃入合格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或匯出人民幣投資本金和收益,支付稅款、託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相關稅費,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可根據投資品種和相應結算規則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處開立。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的收入範圍是:從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劃入的資金、利息收入,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入,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是:劃回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的資金,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出、相關稅費支出,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四、託管人應做好對合格投資者賬戶的開立、變更工作,按規定的賬戶收支範圍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並切實履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信息報送等各項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