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是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從事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相關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 作用: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 現狀:下放至省級行政主管部門
  • 修改時間:2014年7月2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檔案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決定予以保留並設定行政許可,共500項。

組織機構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的實施部門是國家文物局。

標準條件

為保證本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並予以公布。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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